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167

九五年度期間將固定供水量增加至99%。根據這項協議,政府每年將增購4000萬 立方米食水。

專業資格的註冊册

有關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及規劃師專業資格註冊的法例正在草擬中,預料 可於一九八九年年中提交立法局審議。

土地行政

屋宇地政署屬下的地政處,負責統籌本港所有土地管理事宜。除總辦事處外, 該署轄下有14個分區地政處:港島3個、九龍2個和新界9個。各地政專員負責管 理區內大部分土地行政及售事宜,而總辦事處則負責制訂全港的土地政策,並指 導如何處理較複雜的事項。

土地供應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現時全港有關批地及 土地契約事宜,均依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於 50公頃(不包括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租住屋邨用途的土地),但土地委員會 可提高上述批地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土地開發平均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未來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現時全港土地契約的批租期,一般均不得跨越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新批土地的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象徵式租金;在該日之 後,則每年須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在土地供應方面,政府的首要任務是批出足夠土地以供發展各項計劃,包括公 共房屋計劃。政府免費供應土地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以興建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 計劃下的住宅樓宇。政府又以特惠條件批地予香港房屋協會,以興建租住屋邨;房 屋協會是非牟利機構,與房屋委員會有相同的目標。此外,非牟利慈善組織亦獲得 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以便根據政府的施政方針開辦學校、醫院、社會福利及 其他社區服務等。對於這些土地,政府只是收取象徵式或優惠價。

大部分供私人機構興建工商業或住宅樓宇的政府土地,均公開拍賣或招標承 投。政府定期拍賣土地,每6個月刊登一次預告,列明預算拍賣的土地详情。新界 方面,政府須收回許多土地才能加以發展,很多發展土地均由持有甲種或乙種換地 權益書的人士以投標方式出售。

至於供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如地契載有特別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以致不適宜 公開拍賣,則會公開招標承投。這些特別用途包括發展投資龐大但不適宜在多層工 廠大廈設廠的工業,而這類工業可為本港帶來先進科技。對於這種情況,政府只有 在接獲正式申請時,才着手辦理售地事宜;在若干情形下,或會直接採用私人協約 方式批地。

土地徵用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時,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根據 官地收回條例、徵用土地(佔有權)條例、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條文)條例或道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