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8 — Page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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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運用權力強行將物業收回。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業 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歸還政府之日的價值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成 協議,任何一方可將索償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新界收地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均 獲得業已提高的特惠補償額;而發展區以外的土地,則補償額漸次降低。至於屋 地,除法定賠償外,亦可獲得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收回市區的舊批地段時,亦 採用特惠補償辦法。

政府仍然需要大量土地,以供發展之用。一九八八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 約100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項公共工程計劃;徵用土地及清拆所需的 費用,約為10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括:屯門稔灣堆填區南面通道工程、大埔汀 角路改善計劃第一期工程、以及沙田大老山隧道引路工程等。

年內,政府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强制徵用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和樓宇, 賠償總額約9.77億元。所涉及的公共工程計劃,包括鴨脷洲北部填海工程、大老 山隧道與龍翔道/斧山道分層道路交匯處引路,馬頭圍道天橋,以及九龍城砦清拆 計劃等。政府最近修訂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以便推行收回私家街道計 劃。

田土註冊處

根據田土登記條例的規定,凡與土地有關的文件,必須在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 註冊處辦理註冊。有關文件以契據摘要的形式註冊在案,契據摘要載有文件的主要 資料,這些資料繼而被編入有關土地的紀錄咭內。田土註冊處亦為住宅單位、店舖 及工商業樓宇等個別樓宇編製紀錄咭。紀錄咭載有每項物業由政府契約批出後的業 權詳情。市民如欲查閱有關資料,只需繳付小額費用,即可獲得紀錄咭影印本一 份。田土註冊處存有每份註册文件契據摘要和文件全文的縮微本,市民可於繳費後 查閱。

田土登記條例並規定,凡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文件,將依照註冊日期先後而定次 序;但如果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册,則須依照文件的日期而定次序。至於與 待決訴訟有關的文件,則由實際註冊日期翌日起計。該條例規定,凡未經註册的 文件(已繳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正租約,而租期不超過3年者除外),對後來真正以 有價條件承購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將屬無效。因此,註冊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 保障作用。

港島、九龍、新九龍和新界部分市鎮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均存於中區的田土 註冊處;至於新界其餘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則分別存於新界各分區地政處。年內 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共有355576份,一九八七年則有336347份。這些文件 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錄卅四。年底時,田土註冊處記錄在案的 業主共有659447人,比上一年增加58823人。

年內繼續推行田土註冊電腦化辦法。田土註冊處紀錄咭的資料,由一九八六年 十一月起輸入電腦,預料可於一九九零年年底完成。

田土註冊處並就所有政府土地買賣及有關事宜,為政府擬訂物業轉讓契據及提 供法律上的意見。該處負責政府契約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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