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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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其他途徑索取法定賠償。但該計劃的受惠人如因該宗意外而獲得其他補償,則 須退還該計劃所發給的援助金,但退還款項不得超過其他賠償。年內該計劃共接獲 6420宗申請,其中5670宗獲得批准,發出款項共4,260萬元。

遇有天災或其他災禍,社會福利署即向災民展開緊急救濟,提供物資援助,例 如熱飯、碗筷及其他必需品。此外,災禍中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可獲緊急救濟基金 撥款資助。年內,在140宗事件中,社會福利署曾向5480名登記災民提供緊急救 濟服務。社會福利署亦向滯留本港的越南難民供給熱飯。

為防止各項計劃遭人濫用,社會福利署設立一個特別小組,負責深入調查涉嫌 欺詐或還款有問題的個案。年內,已完成調查的個案共有380宗。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凡不滿社會福利署就公共援助、特別需 要津貼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所作決定的人士,均可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訴。年內,該 委員會共處理上訴68宗,其中9宗為公共援助個案,58宗涉及特別需要津貼, 1宗則與交通意外傷亡援助有關。

爲罪犯提供服務

社會福利署為罪犯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執行幾項法定職責,目標是依照法庭的 指示,為罪犯提供社會工作服務。這些服務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感化督導、青少年 罪犯住院訓練及善後輔導服務,幫助罪犯改過自新。

感化督導適用於任何年齡的罪犯。在這制度下,罪犯得以繼續留在社會,但須 接受感化主任的督導和遵守法庭規定的行為準則。來自社會各階層的志願人士,亦 參與「感化事務義務工作計劃」。該計劃旨在鼓勵更多社會人士參與,協助罪犯改過 自新。

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凡年齡在14歲或以上、因觸犯法例而可被判入獄的罪 犯,法庭得命令他們在12個月內,義務為社會工作,服務時間以不超過240小時 為限。社會服務令試驗計劃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港3間裁判署(即中央 裁判司署、觀塘裁判司署及荃灣裁判司署)推行,為期兩年。實施社會服務令,旨 在讓罪犯於接受懲罰之餘,亦有機會改過自新。社會福利署的感化主任,負責督導 受社會服務令監管的罪犯,為他們提供輔導及安排工作。社會福利署於年底進行全 面檢討,以決定是否繼續推行該項計劃。

一九八七年四月,社會福利署及懲教署各自派出專業人員,成立青少年罪犯評 估專案小組,為年齡介乎14至25歲而被定罪的青少年制定最合適的自新計劃,供 裁判司在判刑時參考用。專案小組的成立,令當局在處理青少年罪犯方面,有更妥 善的安排。當局於年內對該小組的功能進行檢討後,已着手計劃擴大是項服務。

社會福利署設有7所感化院,而各院提供的訓練略有不同,以迎合受感化者的 各種需要。這些感化院提供教育、職業先修及個性品格方面的訓練,目的在使少年 罪犯日後重返社會時,成為奉公守法的市民。海棠路男童院和馬頭圍女童院,既是 羈留所,又是感化院,收容青少年罪犯或法庭認為需要照顧和保護的青少年。在一 九八四年成立的培志男童院,專收容14歲以下的年輕罪犯,有助於減輕海棠路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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