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8 — Page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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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員,每人可領取420元,接着的兩名成員每人410元,其餘成員則每人400元。房 租方面可另行支取津貼。除基本援助金外,還設有老人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和長期 個案補助金等。年齡介乎60至69歲而又没有接受傷殘補助金或特別需要津貼的老 人,每月可領取280元的老人補助金,而年齡在70歲及以上者則每月可領取320元 的老人補助金。至於身體部分傷殘而至少喪失一半工作能力者,倘若没有領取老人 補助金或特別需要津貼,則每月可領取280元的傷殘補助金。接受公共援助已達12 個月的單身人士,每年可另外領取長期個案補助金710元,2至4名成員家庭可領 取1,420元,5名或以上成員家庭則可領取2,130元,以彌補更換舊家庭用品的開 支,此外,當局亦為某類受助人提供特別補助金,以應付其他特別需要。為鼓勵公 援受助人自食其力,當局在評估個人可領取的公共援助金額時,會豁免計算其賺取 的部分入息,最高豁免額為每月420元。

一九八八年年底時,領取公共援助的人士共有64600人,而一九八七年則有 63 180人。一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內,公共援助金的支出共達7.06億元,較上 一年增加4.1%。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為嚴重傷殘人士及老年人提供一定程度的經濟援助,即給予 劃一數額的津貼。所有嚴重傷殘的人士,不論年齡及經濟狀況,均有資格領取傷殘 津貼,但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必須在本港連續居住滿1年。申請高齡津貼的人士, 在到達合格年齡前,必須在本港連續居住滿5年,方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

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當局增設一項高額傷殘津貼,為年齡在60歲或以 上而又需要他人經常照料的嚴重傷殘人士提供雙倍的傷殘津貼,但他們必須未曾獲 = 得政府或補助機構的照顧,方可領取這項津貼。目前,傷殘津貼額為每月560元,

-高額傷殘津貼則爲每月1,120元。

由四月一日起,年屆70歲或以上的老人毋須接受入息調查,即有資格領取每 月320元的高齡津貼。高齡津貼計劃由九月一日起擴大受惠範圍,惠及68及69歲 組別的老人,而合格年齡會分期降低至一九九一年的65歲。68至69歲組別的人士 每月可獲發給280元,較正常津貼額為低,申請人並須申報入息,以證明其收入及 資產並未超出規定限額。

一九八八年年底時,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的人士共361500名,而一九八七年 則有305490名。一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內,特別需要津貼開支共達10.03億 元,較上一年增加3.9%。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旨在為暴力罪行的受害者、因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而 意外受傷的人士,以及死者遺屬,提供現金援助。申請人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亦毋須供款。這項計劃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年 內,賠償金額共達590萬元,一九八七年則爲510萬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旨在為交通意外受害者或死者家屬及早提供經濟援 助,而不論受惠人的家庭入息多寡,亦不論該宗意外是誰人的過失所致。這項計劃 只適用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事 件,而且當事人必須已向警方報案,並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至於意外事件 中的傷者,亦須出示獲得不少於3天病假的證明,始有資格申請援助。傷者或死者 家屬可獲發放援助金,但財物損失則不在保障範圍內。申請人領取援助金後,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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