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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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經濟成就,主要有本港市場力量支配的自由企業制度。稅網窄和稅 率低的課稅制度,激發工人勤奮工作,鼓勵商人投資。人人都有均等機會追求改善 個人生活和努力致富的目標,不論工人商人,都極具上進心。政府的主要職責,就 是提供所需的基本設施,以及穩定的法律和行政架構,以協助經濟增長和促進繁 榮。

金融政策

政府一直不斷努力,盡量為金融業建立具備適量監管的有利環境,以期盡量維 持健全的商業標準,使人們一方面對本港的制度架構有信心,另一方面又不受官僚 或徵稅問題所妨礙。

香港與大多數主要經濟體系不同,並未設有中央銀行。通常由中央銀行執行的 工作,例如審慎監察財務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負責市場若干活動、發行鈔票 及為政府提供銀行服務等,大多由布政司署金融科屬下各個政府部門或經挑選的商 業銀行負責。

在港元匯率經過一段極不穩定的時間後,當局於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推出一 項重新釐定的匯率制度。根據新的措施,本港兩家發行紙幣的銀行須持有由外匯基 金發出的負債證明書,作為發行港元鈔票的保證,而這些負債證明書在發出及贖回 時,均須以美元付款,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匯率繳付。因此,在實際的運作 中,銀行增發港元鈔票時,便須以美元向外匯基金繳付等額款項;當港元鈔票從流 通額中撤回時,外匯基金亦須付還等額的美元款項。兩家發行紙幣銀行在與本港所 有其他銀行進行鈔票交易時,亦會採用上述固定匯率。在外匯市場方面,港元的匯 率繼續由市場的供求力量決定。但銀行之間的套匯及競爭,令到市場匯率一直保持 在負債證明書所釐定的匯率,即7.8港元兌1美元。

自從當局採用聯繫匯率制度後,匯率已不再成為本港經濟調整過程中的一項變 動因素。在聯繫匯率制度下,利率、貨幣供應以及經濟活動程度,已自動對國際收 支差額的壓力作出調整。

香港銀行公會負責釐定各持牌銀行存款期在15個月內的最高存款利率(存款額 達50萬元或以上而存款期在三個月以下者除外),但仍有法定義務徵詢政府對各項 利率的意見。設立這項程序,目的在確保銀行公會在作出決定時,更廣泛考慮公眾 利益,並兼顧到所作決定對匯率的影響。

為了遏止一九八七年年底至一九八八年年初盛傳港元升值而湧現的投機活動, 香港銀行公會在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制訂新利率規則,授權銀行在有需要時,可 向大額的港元存戶收取存款手續費(「負利率」)。制訂這項措施已足以阻嚇投機活 動,所以實際上銀行並無需要徵收存款手續費

由一九八八年七月中起,外匯基金與作為香港銀行公會交換所管理銀行的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匯豐銀行),開始實施新會計安排,目的是使政府可通過運用外匯基 金,對銀行同業市場內資金的來源和價格產生更有效的影響力,從而幫助它在聯繫 匯率制度的架構內更能維持匯率穩定。在新的安排下,匯豐銀行須在外匯基金內一 個新開設的戶口,保持一項港元餘額,其數額不少於銀行系統所有其他銀行的結算 總淨額。匯豐銀行須確保其在戶口內的餘額不低於結算總淨額,或結算總淨額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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