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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證券條例訂定一個進行證券交易及聯合交易所據以運作的架構,以便對證券買 賣加以監管。該條例規定證券商、合夥商號、投資顧問及其他代表必須註冊。此 外,亦規定對證券業內的懷疑不法行為,作出調查,並設立一項賠償基金,使不履 行責任的股票經紀的客戶獲得賠償。

保障投資者條例禁止有關人士運用欺詐或不顧後果的手段,引誘投資者買賣證 券或參與證券以外的資產投資安排(證券投資安排受證券條例管制)。該條例並對與 上述投資有關刊物的發行實施管制,禁止刊登未經專員辦事處事先核准而擅自招人 投資的廣告。

商品交易條例訂定一個管制架構,供期貨交易所在架構範圍內運作;而商品交 易商、顧問和代表,亦須在該架構範圍內進行業務。此外,該條例規定設立一項賠 償基金,使不履行責任的商品交易商的客戶獲得賠償。

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均受保險公司條例所管制。該條例將各類保險業 務納入一個全面的監管體系,由註冊總署署長(保險業監督)負責執行監管。凡在香 港經營或在香港受保的保險業務,辦理者必須是核准的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 團,或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承保機構。所有要求批准經營的申請,均由保險業監 督審核,以確保所有獲准營業的保險公司,都具有良好商譽,並且符合條例所規定 的全部準則。該條例對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股本額及償債能力,都有所規定, 並要他們每年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財政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該條例又規定,倘保險 業監督認為某人不適宜與某間核准保險公司發生聯繫,則該人不得在該公司內擔任 具影響力的職位。該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可以在若干情況下,干預保險公司的 業務。保險業監督若認為有需要時,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投保人及索 「償人的利益,包括規限保險費收入、限制新業務、將資產託管及申請將有關公司清

盤等。

證券業檢討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十月股市崩潰後,總督委出一個證券業檢討委員會,負責檢討香港 聯合交易所、香港期貨交易所及各個監管機構的運作和管理事宜。該委員會的報告 書於一九八八年六月公布。委員會所提出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成立一個不屬公務員 體制的新監管機構,以取代現有的監管組織。委員會同時建議對兩間交易所的組織 和管理,作出重大改革。關於股票交易的交收制度方面,委員會認為舊制度未能應 付交投量驟增的情況,因此建議由一個中央結算制度取代,並應成立一間法定的結 算公司負責管理。委員會又建議延長交收期限。

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發表後,政府宣布大致上接納該委員會的建議。金融 科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以便早日將這些建議付諸實行。當局已決定盡快成立新的 監管機構,這個新機構將稱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當局將於一九八九年一 月十八日向立法局提交一項有關成立該委員會的條例草案,使其可在成立初期有效 地運作。預料新證監會可於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內展開工作。根據證券業檢討委員會 的建議,新證監會將會接替往日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 以及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和任務。當局將於未來18個月內採取 其他措施,使本港在證券管制方面與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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