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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國及威爾斯的法律。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英 國法律適用範圍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英國 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酌情稍事修改而加以應 用。
此外,根據該條例,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和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法等法 例,亦適用於香港。
英皇制誥第九條明文規定,英國有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 需的法律。因此,英國法例曾數度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規定在本港施行。實際 上,這項權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英國一九七七年 航空(海外屬土)令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在將民航條約的規定,應 二用於英國海外屬土(包括香港),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力, 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主題相同的英國法例。因此,港府通過了一項立法方案, 逐步廢除應用於本港的英國法律,而以香港的法例取代。根據一九八五年香港法的 規定,本港的立法機關可行使所需的權力,以本地條例代替特定範圍內的英國法 律,而一九八六年香港(立法權力)令具體說明特定範圍是指民用航空、商船航運和 海事裁判權等事宜。預料日後會制定更多法令,以便在其他範圍授予香港類似的權 力。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 管理而制定有關條例。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都是以此方式制 定。這類法例通常由布政司署轄下其中一科提出。
香港本土的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總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決 策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這些指示是政府各有關 部門經過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關公眾團體的意見後,始行定出。草案完成後, 便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決贊成,總督方有 權同意;總督同意後,有關草案才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法例載於31册「香港法律」活頁匯編內,每年均作出增補,使能切合現 時情況。
香港的普通法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 平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法庭所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