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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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應付本港未來的發展,政府繼續斥資進行各項建設工程。一九八七至八八 財政年度,政府批准撥付的公共工程建設費用達58億元,約佔政府批准的該年度 政費總支出的13%。這筆公共工程建設費中,約有一半用於進行土木工程、環境 保護及公路建設計劃,約30%用於興建屋宇,11%用於供水設備。此外,政府又 撥出12 億元用作收購土地,俾能進行有關的公共工程。
政府與有關的專業學會繼續接觸,就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和規劃師的法定 註冊問題進行磋商。
土地行政
屋宇地政署屬下的地政處,負責統籌一切有關管理全港土地的事務。另有14 個分區地政處:港島3個、九龍2個和新界9個,則負責大部分土地行政及售賣事 宜。總辦事處主要負責制訂一般政策,並指導如何處理較複雜的事項。
土地供應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現時全港有關批地及 土地契約的事宜,均依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除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 出租公屋所用的土地外,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於50公頃,不過土地委員會可 考慮提高這個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開發土地的平均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日後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等平分。
現時全港土地契約的批租期,一般均不得跨越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新批土地的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象徵式租金;在該日之 後,則須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自新界土地契約(續期) 條例於一九八七年制訂後,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所有在一九九七年 或之前滿期的契約,都獲得續期到二零四七年,無須另補地價;但和新批出的契約 一樣,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在土地供應方面,政府的首要任務是批出足夠土地以供發展各項計劃,包括公 共房屋計劃。政府免費供應土地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以興建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 計劃下的住宅樓宇。政府又以特惠條件批地予香港房屋協會,以興建租住屋邨;房 屋協會是不牟利機構,與房屋委員會有相同的目標。此外,政府亦以私人協約方式 批地,授予不牟利的慈善組織,以便根據政府的施政方針而開辦學校、醫院、社 會福利及其他社區服務等。對於這些土地,政府並不徵收地價,或只是收取象徵式 地價。
大部分供私人機構興建工商業或住宅樓宇的土地,均公開拍賣或招標承投。在 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的主持下,當局制定土地開發的整體目標。政府定期拍賣土 地,每年刊登兩次預告,列明預算拍賣的土地详情。新界方面,政府須收回許多土 地才能加以發展,很多發展土地均以招標承投的方式出售。從一九八四年起,政府 以招標承投方式出售新界土地時,推行一項新措施,就是買家可用換地權益書代替 現金繳付地價。
至於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如地契載有特別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以致不宜公開 拍賣,亦會公開招標出售。特別用途包括發展資本龐大但不適宜在分層工廠大廈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