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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廠的工業,而這類工業可為本港帶來先進科技。對於這種情況,政府只有在接獲正 式申請時,才着手辦理地事宜;在若干情形下,或會採用私人協約方式批地。
土地徵用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採用强 制方式,根據收回官地條例、徵用土地(佔有權)條例、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 規定)條例或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將物業收回。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 業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歸還政府之日的價值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 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將索償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新界發展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均 獲得業已提高的特惠補償額;而位於發展區外的土地,則補償額漸次減低。至於屋 地,除法定賠償外,亦可獲得上述特惠補償。
政府仍然需要大量土地,以供發展之用。一九八七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 約100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種公共工程計劃;在收購土地及進行清拆 方面所耗費用,總共約9.5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括沙田、大埔、粉嶺和將軍澳等 新市鎮的分期發展、新界環迴公路由頭至粉錦公路一段的改善工程、荃灣與沙田 之間的五號幹綫,及落馬洲連接邊境行車路的第二期工程。
年內,政府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强制徵用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和樓宇, 賠償總額約900 萬元。所涉及的公共工程計劃,包括鴨脷洲北填海工程、柴灣民俗
□ 文物館、筲箕灣污水隔濾廠及大老山隧道等。
田土註冊處
根據田土註冊條例的規定,凡與土地有關的文件,必須在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 註冊處辦理註冊。有關文件以契據摘要的形式註册在案,契據摘要載有文件的主要 資料,這些資料繼而被編入有關土地的紀錄咭內。田土註冊處亦有為個別樓宇,例 如住宅單位、店舖及工商業樓宇等編製紀錄咭。因此,這些紀錄咭便詳細記錄了每 項物業自政府契約批出後業權的轉換情況。市民欲查閱有關資料,只需繳付小額費 用,即可獲得紀錄咭影印本一份。田土註冊處存有每份註册文件契據摘要和文件全 文的縮微本,市民可於繳費後查閱。二
田土註冊條例並規定,凡根據該條例註册的文件,將依照註冊日期先後而定次 序;但如果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則須依照文件的日期而定次序。至於與 法院發出的負擔責任令及待決訴訟有關的文件,則由實際註册日期次日起計。該條 例又規定,凡未經註冊的文件(繳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實租約,而租期不超過三年 者除外),對後來真正以有價條件承購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將屬無效。因此,註册 雖然對業權有保障作用,但未能保證業權。
港島、九龍、新九龍和新界部分市鎮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均存於中區土註 册處;至於新界其餘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則分別存於新界各分區地政處。年內在 田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共有336347份,一九八六年則有292796份。這些文件過 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錄卅四。年底時,田土註冊處記錄在案的業 主共有600624人,比上一年增加646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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