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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一九八七年年底,經常領取公共援助的人士有63180名,而一九八六年則有 63 160名。一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公共援助金的支出共達6.78億元,較上一 年度增加8.5%。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提供劃一數額的津貼,受惠者是嚴重傷殘人士和高齡人士。 申請人不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年屆70歲或以上的老人,倘在65歲後已在本港連 續住滿5年,即有資格申領高齡津貼。至於嚴重傷殘人士,則不論年齡,凡在提出 申請前已在本港連續居住至少1年,即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目前,傷殘津貼額爲 每月510元,高齡津貼額則為255元。至年底為止,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者共有 305 490人,而一九八六年年底則有291090人。一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內,特 別需要津貼開支共達9.65億元,較上一年度增加6.1%。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所提供的現金援助,對象是暴力罪行的受害者,因執 法人員執行職務而意外受傷的人士,以及死者遺屬。申請人不必接受經濟狀況調 查。這項計劃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一九八七年 內,賠償金額共達510萬元,上一年則為530萬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旨在為交通意外受害者或死者家屬及時提供經濟援 助;不論當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或意外是誰人的過失所致,都可提出申請。 但這項計劃只適用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二九章)所指的 交通意外事件,同時當事人必須已向警方報案,並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意 外事件中的傷者,亦必須出示不少於3天病假的證明,始有資格申請援助。傷亡者 或其家屬可獲發援助金,但財物損失則不在保障範圍內。申請人領取援助金後, 仍有權向有關人等索取法定的賠償。不過,受惠人如事後因該宗意外而獲得其他賠 償,則須退還該計劃所發給的援助金或所得的其他賠償,以款額較少者爲退還之 數。年內,該計劃共接獲6420宗申請,其中5750宗獲得批准,發出款項共3,950 萬元。

遇有天災或其他災禍,社會福利署即向災民展開緊急救濟,提供物資援助,例 如熱飯、碗筷及其他必需品。此外,災禍中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可獲緊急救濟基金 撥款資助。年內,在180宗事件中,該署曾向3940名登記災民提供緊急救濟服 務。

為防止各項計劃遭人濫用,社會福利署設立一個特別小組,負責深入調查涉嫌 欺詐及還款有困難的個案。年內,該組完成調查的個案共有258宗,其中一部分已 轉交律政司,向其尋求法律指導,並由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起訴。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凡對社會福利署就有關公共援助、特別 需要津貼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決定有所不滿的人士,均可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訴。年 內,該委員會共處理上訴84宗,其中4宗有關公共援助、79宗有關特別需要津 貼、1宗涉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

爲罪犯提供服務

社會福利署在這方面的服務,是執行幾項法定職責,目標是依照法庭的指示, 以社會工作的途徑為罪犯服務,使他們能夠改過自新。這些服務包括感化督導、青 少年罪犯住院訓練及善後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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