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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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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訂教育政策的工作,由教育統籌司負責。不過,另有一些團體在教育制 度的管理和發展上,參與行政及顧問的工作。

教育統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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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四月,當局根據國際教育顧問團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發表報告書所 提出的建議,成立教育統籌委員會。委員會的整體目標,在於按照社會的需要,就 整個教育體系的發展向總督提出綜合的意見。

教育統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界定教育的整體目標、制訂教育政策,並按可以 動用的資源,對執行各項方案的緩急次序提出建議;統籌及監察各教育階段的策劃 和發展工作;以及推動教育研究工作。

委員會成員有16名,其中13名(包括主席在內)是當局從社會人士中選任的, 目的在網羅多方面的個人經驗和專業意見,共同研究委員會所面對的問題,以收集 思廣益之效。這些人士之中,當然成員有教育委員會主席、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 員會主席和職業訓練局主席。其餘3名成員則是政府人員——教育統籌司(出任副 主席)、副財政司和教育署署長。

教育統籌委員會在一九八六年九月發表第二號報告書,報告書內載有影響深遠 的建議,内容涉及教育的語言、中六的學制、小學學前教育、師資培訓、公開教育 及教育經費等問題。報告書發表後,當局即諮詢市民的意見,諮詢期達6個月。

一九八七年內,多個工作小組根據所收到的公眾意見,研究怎樣將委員會第二 號報告書的各項建議付諸實行。其後在決策上獲得通過的建議,主要是公開教育和 教育經費方面。在教育經費方面,當局通過須聘請顧問公司,就安裝電腦系統事宜 向政府提出意見;根據報告書的建議,一旦實施關於改善本港教育制度的建議,必 須採用電腦系統分析所需承担的費用。至於公開教育方面的建議,下文再作討論。

教育統籌委員會預算在一九八八年年初發表第三號報告書,內容包括研究專上 教育的學制。

教育委員會

教育委員會最初在一九二零年成立,是個根據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第 七條第(1)款由總督委任的法定諮詢組織,負責就教育政策和計劃的制訂事宜,向 政府提出意見。委員會的成員背景不同,正好提供本身的豐富經驗和專門知識,以 反映出教育事務各方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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