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業和鑛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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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該3項基金共貸出款項2.49億元,已清 還有2.42億元。

漁業發展貸款基金,專為發展漁船而設,資本額為7萬元,由漁農處處長管 理。一九六二年,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撥款設立世界難民合作社貸款基金;漁民 合作社社員亦可申請貸款。

此外,魚類統營處貸款基金也是漁民借款的主要來源;統營處由盈餘及虧損帳 內撥出款項轉入該基金,由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周轉貸款基金方式經營。一九 八七年年底,該基金的資本額為1,800萬元。

設。

漁農處又兼管美國經援會撥款設立的周轉貸款基金,該基金專為捕蝦漁民而

上述4項基金自設立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貸出款項共1.75億元,已 清還款額有1.53億元。

各合作社均受合作社條例管制。該條例規定委任一名註冊官(由漁農處處長兼 任),權責包括處理合作社及其章程登記事宜、審核帳目、進行調查、一般督導, 並於必要時調解糾紛和解散合作社等。

至年底時,約有農民12100名和漁民1944名是合作社社員。

本港共有農業合作社70個和聯社2個,漁民合作社68個和聯社4個。

土地利用

די

香港土地總面積為1071平方公里,其中約80%的土地陡峭多坡,不宜作大型 綜合性發展之用。市區內的已建設地區,主要仍集中於港島北部及九龍半島。為了 配合人口及經濟的增長,不得不在新界興建新市鎮及擴展住宅區,以致有部分農地 改作市區發展用途。不過,這些農地多為林地、草地或灌木地。本港各種土地用途 的分布情況,見於下表:

約計面積

類別

(平方公里)

百分率

備註

(i) 市區已建設土地

105

9.8

港島和九龍主要市區,以及新界8個新市鎮 (荃灣、屯門、元朗、粉嶺、大埔、沙田、將 軍澳和天水圍),包括區內曠地(公園和花

園),但不包括其他一切未建設的土地。

(ii) 郊區已發展土地

75

7.0

郊區市鎮和村落,以及新界其他已發展地點如 水塘、道路和鐵路等。

(ii) 林地

220

20.5

天然和人工植林地。

(iv) 草地和灌木地

533

49.8

(v) 荒地

44

4.1

天然草地和灌木地,包括位於郊野公園內者。

全無草木;花崗岩石地;可開墾。

(vi) 沼澤和紅樹地

1

0.1

沿岸鹹水沼澤和紅樹地。

(vii) 耕地

72

6.7

可耕地,包括耕作中和休耕的果園農園。

(viii) 魚塘

21

2.0

飼養淡水魚和半鹹淡水魚,不包括沿岸海魚養 殖場,但包括荒廢魚塘。

農業概况

政府的農業政策是提高技術及經濟效率、穩定生產的數量和維持適當有效的統 營制度,以加强本港農業的生產力。政府亦設法確保本地產品合乎標準,可迅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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