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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基金
經濟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 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一九七六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 (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全部資產,以及原存於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大部分外 幣資產,均轉撥入外匯基金,外匯基金所擔任的角色因而擴大。在上述兩項轉撥 中,外匯基金均發出以港元為本位的有利息債務證明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 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並贖回硬幣發行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債務證明 書。
一九七八年,政府開始將一般收入帳目中的港元結存(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入外 匯基金,並發出有利息的債務證明書,外匯基金因而進一步擴大。政府大部分的金 融資產,現時均由外匯基金持有,而該基金的資產主要是以某些外幣及港元存於銀 行,並購入各種外幣有息證券。
外匯基金的主要業務,是負責上述資產的日常管理。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規定, 該基金亦有法定權力對港元匯兌值施加影響。外匯基金由布政司署金融科依照財政 司的指示管理,並由一個委員會向財政司提供意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銀行界及財 經界的知名人士。
外匯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除有為數甚少的信用 發行紙幣,以英國或香港政府發出或擔保的證券作保證外,現時流通的紙幣,分面 額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和一千元數種,只限由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和渣打銀行依據持有的外匯基金負債證明書發行
外匯基金的無利息負債,是按照市面上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出及贖回。在 一九七二年六月以前,港元與英鎊掛鈎,向發行紙幣的銀行發出和贖回負債證明書 時,均須按固定匯率,以英鎊付款。但由一九七二年六月廿三日至一九七四年十一 月廿四日(當時港元與美元掛鈎),以及由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廿五日至一九八三年十 月十五日(當時港幣採用浮動匯率制度),該等款項均以港元支付。由一九八三年十 月十七日起,負債證明書的發行及贖回均由發行紙幣的銀行以美元付款,按1美元 兌7.8港元的固定匯率支付。外匯基金須對紙幣的發行作出承擔(但不包括與信用 發行紙幣有關的費用),從這項承擔而得的純利則撥歸該基金。至於五元、二元、 一元、五角、二角、一角和五仙硬幣及一分紙幣,則由政府發行。一九八七年年底 的流通貨幣總額及貨幣供應詳情,見附錄九。
公營部門及政府財政狀況
為了方便分析開支,按照慣例,公營部門是指政府本身,加上房屋委員會、市 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接受政府補助的私營或半私營機構亦包括在內,但只限於計算 其接受的補助額;至於政府只享有權益股的機構,其開支則不包括在內,例如地下 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
政府透過多項基金帳目來支配財政。「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主要負責各部門的日 常收支。此外,又另設6個帳目,用以支付非經常開支及貸款。這6個帳目是「基 本工程儲備基金」、「發展貸款基金」、「居者有其屋計劃基金」、「政府獎券基金」、 「集體運輸基金」及「學生貸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