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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有關刊物的發行實施管制,禁止刊登未經專員辦事處事先核准而擅自招人投資的廣 告。

商品交易條例訂定了一個管制架構,供期貨交易所在架構範圍內運作;而商品 交易商、顧問和代表,亦須遵守關於進行業務的規條。此外,該條例規定設立一項 賠償基金,使受不法商品交易商欺騙的客戶獲得賠償。

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受到保險公司條例所管制。該條例將各類保險業 務納入一個綜合監管體系,由註冊總署署長(保險業監督)負責執行。凡在香港經營 或在香港受保的保險業務,辦理者必須是核准的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 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承保機構。所有要求批准經營的申請,須由保險業監督審慎 查核,以確保所有獲准營業的保險商,都具有良好信譽,並能符合條例所規定的全 部條件。該條例對所有核准保險商的最低股本額及償債能力,都有所規定,並要他 們每年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財政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該條例又規定,倘保險業監督 認為某人不適宜與某間核准保險公司發生聯繫,則該人不得在該公司擔任具影響 力的職位。該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可以在若干情況下,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 保險業監督若認為有需要時,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投保人及聲請人的 利益,包括規限保險費收入、限制新業務、將資產託管及申請將有關公司清盤等

香港——國際金融中心

香港藉着有利的地理位置,成為連接北美與歐洲之間時間差距的橋樑,加上與 中國及東南亞國家保持緊密聯繫,而與世界其他地方亦有良好的通訊聯絡,因此能 夠發展為一個世界主要國際金融中心。

一九八七年世界首500名銀行中,本港共有102間持牌銀行名列榜上,其中76 間更在首100名之列。本港的外資銀行,大多是國際性銀行,在本國內亦屬數一數 二。此外,最主要的商人銀行或投資銀行,許多都在本港營業。銀行業的交易,大 部分是國際性交易。銀行業的總體資產及負債,有40%以上是對外的,遍佈80多 個國家。各類金融市場,尤其是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是全球同類市場重要的一 環。此外,在國際儲蓄及投資流轉方面,本港亦是一個重要的媒介,特別是透過集 團放款及國際基金管理的方式進行。國際投資者在本港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 而本港在海外的投資,相信亦是數額可觀。

中港加強經濟聯繫

自一九七九年以來,中國一直實施經濟開放政策,以協助推行其現代化計劃。 這項政策使香港與中國的經濟聯繫得以加強,對香港的經濟增長及發展,均有重大 影響。

最令人矚目的發展,就是中國作為香港貿易夥伴的地位,越來越顯得重要。在 一九七九年,中港之間的貿易額很小;其後八年間,貿易總值增加1105%。自一 九八五年起,中國已成為本港的最大貿易夥伴。一九八七年內,中港之間的有形貿 易總值達2,050億元。中國是本港最大的貨物供應國(佔一九八七年本港入口總值 31%),亦是本港產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場(佔本產出口總值14%)。在香港轉口貿易 方面,中國是本港的最大轉口市場,同時亦是本港轉口貨物的最大來源地。一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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