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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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土地處理、法官及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 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所規定的事項,計有行政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 督諮詢行政局的責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總督已多年没有行使這項 權力—— 見下文)。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員資格、選舉事宜、議事種類,以及 該局所通過法例的形式和不通過法例的種類等作出規定。根據皇室訓令第廿三條所 授權力而制定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於通過條例草案的程序亦有所規定。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總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及 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總督委任的其他議員。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卅一日,行政 局有委任議員10名,其中一名是官守議員。委任議員有固定的任期。
行政局每周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但開會時禁止旁聽, 會議事項亦須保密。理論上,行政局的職責是向總督提供意見;而根據皇室訓令, 總督須就一切政策上的重要事項諮詢該局。皇室訓令又規定,總督可拒不接納該局 的意見,以及拒絕該局的議員提出在局上討論某些特定事項的要求,但須遵循有關 的程序。不過多年以來,總督未曾運用這項權力。實際上,一切政策均由行政局全 體成員共同決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而行事)是香港行政權力最大 的中央樞鈕。
除制定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市民根據某些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提 出的上訴、請願及反對,作出裁決。所有重要法例在呈交立法局之前,均先由行政 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訂多項條例的附屬法例(規例)。此外,行政局就有關政策 提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則必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才可實施。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須經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草 案即成爲條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雖然英女皇有權駁回該條例,但過去多年來從 未運用這項權力。
立法局議員人數的最高限額為57名,計有擔任主席的總督,3名當然官守議 員 ,即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7名官守議員,22名委任議員及24名民選議 員。
官守及委任議員,均由總督委任,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官守議 員在本港政府擔任有關職位期內,一般都獲總督繼續委任。至於委任議員,任期最 長爲3年,期滿後可獲再度委任,惟每次任期不得超過3年。
民選議員是由9個功能組別和一個選舉團推選出來,而選舉團則由區議會、市 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議員組成。
每個功能組別各自代表一個職業或專業界:計有商界、工業界、金融界、勞工 界、社會服務界、醫學界、教育界、法律界,以及工程師與有關專業界;其中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