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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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重建或基於該法例所指定的其中一項理由,否則業主必須與租客續訂租約。簽 訂新租約時,雙方可自行議定租金和租用條件;如未能達成協議,則可申請由土地 審裁處裁定。

第四部所訂定的辦法,旨在設立一個永久體制,使差不多所有不受第一及第二 部管制的住宅樓宇的業主與租客關係得以協調。此外,政府又制定條文,使租約可 根據法例所規定的若干條件,由第二部轉屬第四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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