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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業和鑰產
自成立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該3項基金共貸出款項2.33億元,已清 還有2.22億元。
理。
漁業發展貸款基金,專為發展漁船而設,資本額為700萬元,由漁農處處長管
一九六二年,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撥款設立世界難民合作社貸款基金;漁民 合作社社員亦可申請貸款。
此外,魚類統營處貸款基金也是漁民借款的主要來源;統營處由盈餘及虧損帳 內撥出款項轉入該基金,由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周轉貸款基金方式經營。一九 八六年底,該基金的資本額為1,600萬元。
漁農處又兼管美國經援會撥款設立的周轉貸款基金,該基金專爲捕蝦漁民而 設。
上述4項基金自設立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貸出款項共1.6億元,已 清還款額有1.42億元。
各合作社均受合作社條例管制。該條例規定委任一名註冊官(由漁農處處長兼 任),權責包括處理合作社及其章程登記事宜、審核帳目、進行調查,一般督導, 並於必要時調解糾紛和解散合作社等。
至年底時,約有農民12666名和漁民1956名是合作社社員。
本港共有農業合作社70個和聯社2個,漁民合作社68個和聯社4個。
土地利用
三-香港土地總面積為1070平方公里,其中農地僅佔8.8%,勉强可稱為農地而瘦 瘠程度不一的土地佔74.6%,其餘的16.6%是已建設地區。
由於新界需要興建新市鎮,擴展住宅區,不少農地被佔用。但這種農地損失, 多少可由精耕農業抵銷。本港所有土地的管理,均由屋宇地政署負責。
約計面積
類別
(平方公里)
百分率
備註
(i) 市區已建設土地
104
9.7
港島、九龍和新界6個新市鎮(荃灣、屯門、 元朗、粉嶺、大埔和沙田)的主要市區,包括 區內曠地(公園和花園),但不包括其他一切無 建設的土地。
(ii) 郊區已發展土地
74
6.9
郊區市鎮和村落,以及新界其他已發展地點如 水塘、道路和鐵路等。
(ii) 林地
220
20.6
天然和人工植林地。
(iv) 草地和灌木地
533
49.8
(v) 荒地
44
4.1
天然草地和灌木地,包括位於郊野公園內者。 全無草木;岩石露出的花崗石地;可開墾。
(vi) 沼澤和紅樹地
1
0.1
岸邊鹹水沼澤和紅樹地。
(vii) 耕地
73
6.8
可耕地,包括耕作中和休耕的果園農園。
(viii) 魚塘
21
2.0
飼養淡水魚和半鹹淡水魚,不包括沿岸海魚養 殖場,但包括荒廢魚塘。
農業
政府的農業政策是提高技術及經濟效率、改良生產的穩定性和維持適當有效的 統營制度,以加强本港農業的生產力。政府亦設法確保本地產品合乎標準,可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