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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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微減了0.57%。如往年一樣,在大部分的案件中,破產管理官均被委任為受 託或清盤人。一九八六年內,經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達2.55億元。除上述 强制清盤的公司外,年內尚有1625家公司自動清盤,其中1512家公司股東自 動清盤,113家由債權人自動清盤。
放債人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起實施的放債人條例規定,凡欲經營放債業務者,須向由一 位裁判司與兩位審裁顧問組成的牌照法庭申領牌照。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冊 處處長的註冊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兩者可對該項申 請提出反對。
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各界人士與該事件有關者,均有權提出反對。年內, 當局共接獲399份申請書,發出放債人牌照402個。至年底時,本港共有持牌放債 人417個。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外 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收回所放債款。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放 債人,倘以超過年息六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及 所提供的抵押,依法亦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