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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本港公司均根據公司條例註册成立。過去,公司條例主要以曾在英國施行的一 九二九年公司法為藍本,而該公司法現已由數項法規所取代,結果並產生了一九八 五年公司法。但自從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及一九七三年四月提出 若干建議後,公司條例的幾個部分,特別是關於招股章程、帳目及核數的條文,業 經修訂;修訂條文包含了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大部分的有關規定。公司 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內其餘的建議,大部分已列入篇幅甚長的一九八四年 公司(修訂)條例內。該條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制定,並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該條例將會根據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不斷修訂及改善。上述委員會於 一九八四年成立,首要工作是確保本港的公司法例切合政府及商界的最新需要。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600元,另每千元註冊資本額繳費6元。一九 八六年內共有16743家新公司註冊,比一九八五年少了1722家。新公司的註冊資 本總額為33.56億元,其中資本額500萬元以上的有97家。年内有5425家公司 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共達170.79億元,並按每千元交6元的比率繳費。一九八六 年底,已註冊的本港公司共161986家,而一九八五年則為147636家。

海外註册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 註冊。註冊時須繳付500元註冊費及小額備案費用。年內有288 家海外公司註册, 142家停業。一九八六年底,在本港設有已註冊辦事處的海外公司共有2238家, 分屬64個國家,其中美國公司佔551家、英國公司328家、日本公司267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註冊,成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册事宜。

保險業監理處

香港法例第四十一章保險公司條例於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生效。該條例規 定,凡在香港經營或在香港受保的任何種類保險業務,辦理者必須是獲保險業監督 核准的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承保機構

當局為實施該條例,特委任註冊總署署長為保險業監督。保險業監督必須認爲 有關公司已符合若干條件,始批准該公司經營。

這些條件包括:該公司必須有合適的董事或控制人;公司的實收股本最少須達 港幣500萬元(假如公司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或經營法定強制投保業 務,其實收股本須達港幣1,000萬元);及該公司須具有償債能力保證金200萬元 (經營長期及一般業務的公司須具備償債能力保證金400萬元,倘經營範圍包括法 定強制投保業務者,則保證金應為600萬元)。

目前獲准在本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有288家,其中128家為本港公司。

九月間,東亞保險業代表大會在本港舉行第十三次會議。該會於一九六二年成 立,目的在加強東亞會員國在保險業務方面的國際合作。參加這次會議的保險業專 業人士共有1020人,分別來自29個國家。

破產和清盤

年內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469宗,强制公司清盤的申請有397宗;而法庭 頒發的接管令有385宗,遺產管理令6宗,清盤令304宗,和一九八五年的總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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