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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長,該科設有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專責事務組負責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 研究香港有份參與的條約及其他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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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要律政司出庭執行訴訟工作時,律政司通常派遣其屬下檢察官代表出 庭,偶爾亦會請外界律師代勞。

律政司負責本港一切檢控事宜,自行決定應否對某些案件提出檢控,並須負責 指導及監管檢控工作。在這方面,香港上訴法庭於一九七九年裁定:香港律政司的 權力及職責,大致與英國律政大臣相同,僅在細節上須予適當變通。

在裁判司署聆訊的檢控案件,大多數為慣常事項。這類檢控事宜由各執法機關 依照律政司授權發出的既定方針辦理,而無須就每宗案件請示律政司署。如遇案情 複雜或在法律論點上有所爭議時,執法機關可向律政司署刑事檢控科請求指導。至 於在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審判的嚴重罪案,有關當局必須向律政司署尋求指導。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負責研究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出 的問題,然後擬備報告書。該委員會成員包括立法局議員、從事學術教研或執業的 律師,以及社會知名人士。委員會就商業仲裁、票據、社會服務令、過失責任人彼 此分擔責任及個人傷亡賠償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議,經已實施。有關保險法律、招認 供詞是否可以接納,以及年齡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等報告書,經已發表;而有關 藐視法庭和合約中不公平條款的專題報告書,亦即將公布。委員會目前正在研究的 專題有:民事訴訟的傳聞證據、破壞信用的訴訟、死因裁判官、遺囑及無遺囑的繼 - 承問題、有關保釋的法律、拘留犯人、國際仲裁法、債項和賠償金的利息、配偶是 一否有資格和可受强制在刑事訟案中作供等。

法律援助

為使有需要保障本身合法權益及自由但無法負擔費用的人士,有機會在法庭進 行訴訟,本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已設立相當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這項由法律援 助署推行的制度,為市民在民事及刑事法庭提供法律代表。此外,香港律師會設有 法律輔導計劃及當值律師計劃,免費為市民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意見,且在裁判司 法庭和兒童法庭審理的若干刑事案件中,免費代表被告出庭,這些都不屬於法律援 助署職權範圍內的服務。兩方面的法律服務,都是由香港政府撥資推行,但法律援 助署本身是政府的一個部門。

年內,政府將一份工作小組就法律援助的範圍和管理所作的檢討報告書,交 予法律界研究。政府在取得法律界的意見後,將發表一份文件以諮詢公眾的意見。

任何人士無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經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為在經濟上符 合資格及具-

分理由採取法律行動,均可獲得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論 是民事或刑事案件,申請人的經濟限額都相同。一九八六年對最高限額作出調整 後,申請法律援助人士每月可動用收入的最高限額為2,200元,而可動用資產的最 高限額則為15,000元。計算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收入及 資產中扣除豁免額。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可能完全無須繳費,或只須分擔部分訴訟費 用,視乎受助人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數額而定。受助人如在民事訴訟中勝訴,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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