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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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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又裁定受助人可以討回訴訟費用,則可獲發還已付出的分擔費。假如受助人敗 訴,-

其量只須繳付全部分擔費。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具備相 當機會勝訴,並有機會討回裁定債項。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和高院上訴庭進行的 各類民事訴訟,以及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助。法 律援助署受理的案件種類繁多,包括交通意外索償、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賠償、入 境移民問題、離婚、分居、索取贍養費、子女撫養權以至監管權等。此外,尚有海 事、破產和公司清盤訴訟,以及牽涉業主與住客的糾紛、違反合約及專業疏忽等普 通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如不獲批准,申請人有權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如申 請涉及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的上訴,則可向專責審裁處上訴。一九八六至八七 財政年度內,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2,800萬元。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 共14898 宗,其中5583宗獲得批准,署方並為受助人追回共8,400萬元。

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上訴庭、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以及本港裁 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審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均可申請法律援助。當局現正 積極考慮,將法律援助範圍擴大至在裁判司署所聆訊的較嚴重案件。

事實上,在這些刑事法庭受審的被告人,大部分都獲得法律援助。這類刑事審 訊所涉及的罪名嚴重而且刑罰頗重,所以只要能通過經濟狀況審查,便可獲得法律 援助。申請減刑的上訴案件,亦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 件,不論是否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助。其他刑事上訴案 件,包括裁判司法庭已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 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有法律上的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理。曾遭法律援 助署拒辦的刑事案件,只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法官或上訴庭有權批 准給予法律援助。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遭拒的案件,則由 專責審裁處加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一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內,辦理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2,400萬元。刑事 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共3720宗,其中有2040宗獲得批准。

倘申請人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便委派該署的律師辦理或委託私人執 業律師處理,如有必要,更會委託大律師處理。法律援助署為了辦理案件,在署內 設有訴訟組,專責處理意外傷亡的訴訟、工資索償以及關於家事的法律。

一九八六年八月,法律援助署的總部遷到金鐘道政府合署內。這幢新建的政府 合署大廈與最高法院大厦毗連,因此前往法庭及各登記處比較以往方便得多。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專爲「夾心階層」提供法律援助,使經濟能力超出法律援助限 額,但對私人執業律師的收費又感到難以負擔的人士,得以採取法律行動。這項計 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管理,於一九八四年十月開始進行,限用於高院聆訊的個 人傷亡賠償案件。

根據該計劃,申請人的總收入如果每月不超過15,000元,而總資產在扣除業 主自住樓宇價值及其他豁免額後不超過10萬元,即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計劃的 基金由政府獎券基金貸款資助;受助人必須答允在勝訴後,從替其討回的賠償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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