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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有關規定)條例,將物業收回;如收回土地是用來建造道路的,則引用道路(工程、 使用及賠償)條例。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業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歸還政府之日 的價值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將賠償聲請一事提交 土地審裁處裁決。
政府如有必要徵用新界的私人土地,作發展新市鎮之用,則可引用收回官地條 例。因土地被徵回而喪失土地契約所授權的人士,均可獲法定賠償。實際上,當 局正實施一項特惠補償制度,而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均獲得業已提高的特惠 補償率。至於屋地,除已估算的法定賠償外,更獲得上述特惠補償。
強制交出海事權,是根據海灘海床(塡海)條例而實施,通常為進行填海工程或 批出碼頭租約而運用。當局於八月制定該條例,用以取代以往的兩條條例。新條例 對提出反對及給予賠償均有明文規定。因道路工程計劃而受到影響的海灘海床私人 權益,均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處理。
用於發展的土地需求繼續增加。一九八五年內,當局在新界徵用了177萬平方 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種公共工程計劃。其中包括分期發展將軍澳新市鎮及粉 嶺新市鎮、於連接屯門及元朗的走廊設立輕便鐵路專用範圍、於落馬洲興建邊界行 車橋(深圳河行車橋)、發展新界幹線公路系統(由均頭至粉錦公路一段),以及興建 由沙田至荃灣(即城門段)的五號幹線公路。為發展該等公共工程計劃,當局在收回 土地及進行清拆行動方面共耗費9.6億元。
年內,政府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強制收回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及樓宇,供 各種道路工程之用,賠償總額約2,500萬元;其中包括西九龍走廊第四期工程、與 黃埔船塢重建計劃有關的道路網建造工程及港島域多利道改善計劃。
土地發展
一九八五至八六年財政年度內,土地發展仍是工務計劃開支中最龐大的一項。 其中約13億元用於發展新界新市鎮及鄉鎮的新工程;9,000萬元則用於港島及九龍 的新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完成新界580公頃及市區20.6公頃的填海工程及開拓地盤 工程。
新市鎮及鄉鎮發展
當局於一九七二年籌劃一項重要的房屋計劃,目標是為180萬人提供有良好設 備的房屋,其中大部分將居於新界的新市鎮,而這就推動了新市鎮發展計劃。其 後該新市鎮發展計劃延展至九十年代。除了荃灣、沙田及屯門等「第一批」新市鎮 外,當局現正於新界北部的新墟鎮及西貢半島將軍澳進行大規模發展,並將於一九 八七年在位於新界西北部的天水圍展開龐大的拓地工程。到九十年代,天水圍將會 為14萬人提供住所。現今的發展計劃完成後,新界人口將由現在的200萬增至350 萬,十五年前的人口則少於50萬。
為了能完善統籌新市鎮的策劃及興建等重要工作,當局於一九七三年成立新界 拓展署,聘用多方面的專業人才,其中包括土木工程、城市設計、建築及園林設計 方面的專家。該署與房屋署聯合推行公共房屋計劃,又與政務總署緊密合作,促使 新市鎮成為新建立的均衡社區。
私人機構亦負起重任,為各個新市鎮拓展工程處提供顧問服務,並在私人屋宇 發展及設施方面作出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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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荃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