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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大部分供私人機構興建工商業或住宅樓宇的土地,均公開拍賣或招標承投。在 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的贊同下,當局制定土地闢增及售賣的整體目標。政府定期 拍賣土地,每年刊登兩次預告,列明6個月內預算拍賣的土地。新界市鎮方面,政 府須收回許多土地才能加以發展,很多發展土地均以招標承投的方式出售。從一九 八四年起,政府以拍賣或招標承投方式出售新界土地及市區內某些土地時,推行一 項新措施,就是買家可以換地權益書代替現金繳付地價。然而,由於一九八五年地 產市道好轉,換地權益書的價值相應上升,地主及發展商並不熱中於以換地權益書 代替現金繳付地價。
至於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如該地的契約附列特別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以致不 適宜公開拍賣,則公開招標出售。這些特別用途包括發展資本龐大但不適宜在多層 大廈設廠的工業,而此類工業可為本港帶來較先進的科技。這類售地方式只於接獲 正式申請時才開始着手辦理。在若干情形下,或可採用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但須先 由港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田土註冊處
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註冊處負責政府契約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 有關港島、九龍、新九龍(除少數地區外)和新界部分市鎮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 均存於田土註冊處。至於新界其餘地區和新九龍少數特殊地段的土地買賣紀錄,則 存於個別地區的田土註冊處。註冊總署現正按計劃分期接管整個新界的田土註册事 宜:一九八二年接管設於荃灣和元朗的田土註冊處,八三年接管設於沙田的田土註 册處,八四年接管設於西貢的田土註冊處,並於八五年接管設於屯門的土註冊處。
田土註冊處的職責包括登記與土地有關的全部文件;釐定和登記出售、批租和 交換政府土地的條件;批簽礦場契約;登記業主立案法團;分攤地稅和補地價;追 繳地稅;為房屋委員會擬訂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的讓渡契據和辦理有關事務,並為 財政司立案法團就有關土地到期重批、學校免息貸款,及購置物業作公務員宿舍和 安老院等提供同樣服務。該處並就有關土地事宜,向政府提供法律上和其他方面的 意見。
自一九八一年六月起,凡依照田土註冊條例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契據摘要,均 在註冊後隨即加以微型縮影。在該日前經已註冊的2096156份契據摘要,在一九 八四年年底已全部縮影。縮影後的契據摘要已入倉庋藏,而須查冊時只能在田土註 册處查閱縮微本。
為採用田土電腦註冊系統而將註冊咭資料輸入電腦的工作,年內進展順利。
田土註冊條例規定,凡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文件,將依照註冊日期先後而定優先 權;但如該等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則優先權通常依照文件的日期而定。 至於與負擔責任及待決訴訟有關的文件,優先權是由實際註冊日期次日起計。該 條例又規定,凡未經註册的文件(繳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實租約,而租期不超過三 年者除外),對後來真正以有價條件承購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將屬無效。因此,註 册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
年內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共有262934份,八四年則有176625 份,這些 文件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錄廿九。一九八五年底,田土註冊處 記錄在案的業主共有498843人,比八四年增加30828人,其中有些是獨自擁有數 項物業的人士,但大部分屬小型分層樓宇的業主或共同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