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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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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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開拓土地公共工程用途外,政府亦須闢地供私人商業、住宅和工業發展 用。本港所有土地均為官地,而以批租方式出售土地供私人發展,是政府收入的一 個主要來源。一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賣地收益,最初估計約為17億元,其後由於數 幅貴重土地的賣價均較預期為高,反映出地產市道有好轉的趨勢,因此,政府已將 估計的賣地收益提高至36億元。

政府已於一九八四年公布一系列有關土地使用及運輸規劃策略研究的初步結 果。這些研究除包括現有的新市鎮發展計劃外,亦考慮到其他發展項目,並找出多 個可行的發展方案,供九十年代,甚至下一世紀作進一步發展用。當局在詳細比較 各項策略的優點後,認為其中兩項較可取,既可應付人口增長所導致的土地需求, 又可配合本港經濟基本設施的進一步發展。

上述兩個策略均贊同在某些地區進行填海。因此,在完成現時的拓展計劃後, 當局應首先進行該等填海計劃,以及-

分利用各發展中地區。一九八五年內,當局 繼續對上述兩項策略均包括的發展區作進一步研究,以便根據各區在規劃、工程和 環境方面的獨特情況,探討各項發展計劃的可行性,並擬定實施有關工程的初步計 劃。

土地管理

地政署負責統籌一切有關管理全港土地的事務。除總辦事處外,地政署轄下有 12個地政處,港島和九龍各2個,其餘8個在新界。各區地政專員負責大部分土地 管理及售賣事宜,總辦事處則負責制定在全港施行的政策,並指導如何處理較複雜 的事項。

土地供應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初時批期分75年、99 年和 999 年三種。其後則所有香港及九龍市區的契約,一律為75年期,期滿時通常 可續期,但須按照官契條例重估每年的地稅。新界及新九龍售出土地的契約,通常 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99年,但減去3天。

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有關批地及土地契 約的政策,經已遵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予以修訂。簡言之,通常全港土地契約 的批租期,均不得超過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該 等土地的承租人須交納地價及名義租金,而在該日之後須每年交納相當於該土地應 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所有在一九九七 年或之前期滿的契約,可以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而續期至二零四七年。為此,政府 現正着手制定所需法例。

在土地供應方面,政府的首要任務是批出足夠土地供政府發展計劃之用,包括 公共房屋計劃。政府免費供應土地予房屋委員會,以興建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計 劃下的住宅樓宇。政府又以特惠條件批地予房屋協會,以興建租住屋邨。房屋協會 是不牟利機構,與房屋委員會有相同的目標。此外,政府亦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 授予不利的慈善組織,作為根據政府的施政方針而開辦學校、醫院、社會福利 服務及其他社區服務等。對於這些土地,政府並不徵收地價,或只是收取象徵式地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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