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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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或在法律論點上有所爭議時,執法機關可向律政司署刑事檢控科請求指導。至於 在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審判的嚴重罪案,有關當局必須向律政司署尋求指導。

法律援助

為使有需要保障本身法律權益及自由但無法負擔費用的人士,有機會伸張正 義,本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已設立完備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這項由法律援助 署推行的制度,為市民在民事及刑事法庭提供法律代表;而律師會法律輔導計劃及 當值律師計劃,則免費為市民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意見,且在裁判法庭審理的若 干刑事案件中,免費代表被告出庭。

法律援助由香港政府撥資推行,任何本港居民或非屬本港居民人士,只要經法 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為在經濟上符合資格及具-

分理由採取法律行動,均可獲 得法律援助。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申請人的經濟限額均相同。一九八五年,申 請法律援助人士每月可動用入息的最高限額為1,500元,而可動用資產的最高限 額,則為15,000元。年內,當局對此經濟限額作出檢討,建議放寬入息限額。計 算可動用入息及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入息及資產中扣除「豁免額」。法律 援助的受助人可能完全毋須繳費,或只須分擔部分訟費,視乎其個人可動用入息及 可動用資產而定。受助人如在民事訴訟中勝訴,而敗訴人被裁定必須支付受助人的 訟費,則受助人可獲發還已付出的分擔費。但假如受助人敗訴,則-

其量只須繳付 全部分擔費。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亦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具備相 當機會勝訴。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進行的各類民事訴訟,以及向倫 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受理的案件種類 繁多,包括交通意外索償、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賠償、入境移民問題、離婚、分 居、索取贍養費、子女撫養權以至監管權等。此外,尚有海事、破產、公司清盤訴 訟,以及牽涉業主與住客的糾紛、違約及專業疏忽等普通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如不 獲批准,申請人有權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如申請涉及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提出的上訴,則可向專責審裁處上訴。

一九八五至八六財政年度內,辦理民事案件的估計開支為2,200萬元。年中民 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共14359宗,其中4942宗獲得批准,署方並為受助人追回 7,200萬元。

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上訴庭、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以及本港裁 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審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均可申請法律援助。事實上, 大部分在法庭受審的被告人均為法律援助署的受助人。高院原訟庭的刑事案件,雖 然亦須通過法律援助署的經濟狀況審查,但通常因為罪名嚴重而且刑罰可能頗重, 所以這類申請多獲接納。申請減刑的上訴案件,亦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 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 助。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法庭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 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有法律上的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 受理。會遭法律援助署拒辦的刑事案件,只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法 官或上訴庭有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而 遭拒的案件,則由專責審裁處加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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