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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在檢討期間結束時,當局會着手從事詳細規劃和工程研究,而這些規劃和研究是實 施有關工程所必須進行的。
土地管理
地政署署長全權負責本港所有土地事宜,其轄下的地政署則負責統籌一切有關 管理全港土地的事務,包括測量、規劃、售地、土地發展及法律事宜。除總辦事處 外,地政署並設12個地政處,港島和九龍各有2個,其餘8個設在新界。各區地政 專員負責大部分土地管理及售賣事宜,總辦事處則負責制定在全港施行的政策,並 指導如何處理較複雜的事項。在各區設立地政處可說是與地方行政計劃及區議會的 成立相輔相成;地政專員同時兼任區議會成員,因此可以迅速和合宜地就居民的需 要作出反應。
土地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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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全屬官地,由政府出售或以官契方式批租。初時批期分75年、99年和 999年三種。目前所有香港及九龍市區的官契,一律為75年期,期滿時通常可續期 75年,但須按照官契條例重估地稅。新界及新九龍售出土地的官契,通常由一八九 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99年,但減去3天。
|| 政府的土地政策是根據土地用途的區分及發展計劃,發揮土地的最佳效用。市 區內大部分用以興建工商業或住宅(公共房屋除外)樓宇的土地,均公開拍賣或招 標承投。政府定期拍賣官地,每年刊登兩次預告,列明6個月內預算拍賣的官地。 新界市鎮方面,政府須收回許多土地才能加以發展,很多發展土地均以招標承投的 方式出售。
至於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如該地的官契附列特別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以致不 適宜公開拍賣,則公開招標承投。這些特別用途包括發展資本龐大但不適宜在多層 大廈設廠的工業,而此類工業可為本港帶來較先進的科技和更多工藝技能。這類售 地方式只於接獲正式申請時才開始着手辦理。在若干情形下,或可採用私人協約方 式批地,但須先由港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從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凡有關批地及土地契約的政策, 均須遵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而制定。)
土地供應特別委員會負責制定土地闢增及售賣的整體目標,由地政署及其他部 門提供意見。土地出售小組委員會則負責制定一個售地計劃,並監察其執行情況。 地政署負責鑑定可供售賣的特定土地,及核對有關資料。
一九八四年,土地價格和發展仍與前一年一樣,陷於低潮。為支持私人機構參 與土地發展,地政署在這情況下繼續採取應變措施,在若干土地發展方面,採用了 靈活、寬厚的方法去幫助私人機構。例如,地政署體恤地考慮了有關改建面積較小 的住宅單位、減低泊車設備規定、以及減少延長完工期限所付補價的申請。
香港房屋協會的市區改善計劃和香港房屋委員會與私人機構合辦的私人機構參 與計劃,為本港提供租金及售價廉宜的房屋。興建這類房屋的土地由政府批出。在 這些計劃下興建的房屋,政府有權選定個別單位的買主。
此外,政府亦釐定政策,使若干用以限制地段內發展的舊有官契條件得以修 訂,俾能按照適當的城市設計規定,重新發展土地。修改官契條件,通常須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