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業和鑛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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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以周轉貸款基金方式經營。漁農處又兼管美國經援會撥款設立的周轉貸款基金, 該基金專為捕蝦漁民而設。上述4項基金自設立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貸 出款項共1億3,800萬元,已清還的款額為1億2千萬元。
各合作社均受合作社條例管制。該條例規定委任一位註冊官(由漁農處處長兼 任),權責包括處理合作社及其章程登記事宜、審核帳目、進行調查、一般督導、
必要時調解糾紛和解散合作社等。至年底時,約有農民11760名和漁民逾1900 名爲合作社社員。本港共有農業合作社76個和聯社2個,漁民合作社68個和聯社4 個。此外,市區亦有建屋合作社252個和聯社1個,社員共約8660人。這些建屋 合作社大部分是由接受政府資助建屋的本地公務員組成。
儲蓄互助社受儲蓄互助社條例管制。該條例亦規定委任一位註册官(由漁農處 處長兼任)、權責包括處理儲蓄互助社及其章程登記事宜、審核帳目、一般督導及 解散互助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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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漁農處註冊的儲蓄互助社有65個,約有社員19900人。儲蓄互助社中,有 33個是團體組織,25個是行業組織,7個是街坊組織。
土地利用
香港土地總面積為1067平方公里,其中農地僅佔9.0%,勉強可稱為農地而瘦 療程度不一的土地佔74.7%,其餘的16.3%是已建設地區。由於新界需要興建新市 鎮,擴展住宅區,不少農地被佔用,但這種農地損失可由精耕農業抵銷。本港所有 土地的管理,均由地政署負責。
約計面積
類別
(平方公里)
百分率
備註
1. 市區已建設土地
100
9.4
港島、九龍和新界6個新市鎮(荃灣、屯門、 元朗、粉嶺、大埔和沙田)的主要市區,包括 區內曠地(公園和花園),但不包括其他一切 無建設的土地。
2. 郊區已發展土地
74
6.9
郊區市鎮和村落,以及新界其他已發展地點如 水塘、道路和鐵路等。
3. 林地
125
11.7
天然和人工植林地。
4. 草地和灌木地
625
58.6
天然草地和灌木地,包括位於郊野公園者。
5. 荒地
46
4.3
全無草木;岩石露出的花崗石地;可開墾。
6. 沼澤和紅樹地
1
0.1
岸邊鹹水沼澤和紅樹地。
7. 耕地
75
7.0
可耕地,包括耕作中和休耕的果園園。
8. 魚塘
21
2.0
飼養淡水魚和半鹹淡水魚,不包括沿岸海魚養 殖場,但包括荒廢魚場。
農業
政府政策是促進本港農業發展,但要考慮每塊土地應優先作何種用途,以及本 港的糧食生產和供應是否符合經濟情況。政府的目標是確保本產糧食供應量維持合 理水平。
普通的農作物有蔬菜、花卉、水果和其他農作物。農作物的生產總值續有增長, 從一九六三年的9,300萬元增至一九八四年的4億6千萬元。蔬菜生產佔農作物總 值31%以上,一九六三年為6,400萬元,一九八四年增至3億6,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