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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本港的地方法院,於一九五三年設立,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權力有 限。民事方面,該院有權審裁涉及款項6萬元以下的索償案件,以及年租或應課差 餉租值在4萬5千元以下的收地訴訟。刑事案件方面,則可審判較為嚴重的案件, 但少數十分嚴重的案件如謀殺、誤殺和強姦等則除外,地方法院所判監禁刑期不得 超過7年;此外,對印花稅署署長釐定的印花稅額持有異議而提出上訴的案件, 地方法院亦有權處理。

最高法院原訟庭的審裁權,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無限制。此外,該庭亦 有權審裁有關破產、公司清盤、領養、遺囑認證及精神病等案件。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毒品案 件,均由原訟庭按察司會同陪審員7人審訊。被告是否有罪,全由陪審團決定。倘 若法例規定犯人可被判處死刑,則所有陪審員的意見必須一致,才可作出此項決 定。在其他案件方面,陪審團可以五比二的大多數票數通過決定。

上訴法庭是香港的最高法庭,負責審訊原訟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民事與刑 事上訴案件、以及土地審裁處移交的上訴案件;同時還就其他等級較低法庭提交的 法律問題作出裁決。

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可再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上訴。由於有關費用 昂貴及上訴申請極難獲准,是以此等上訴並不常見。

港督於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為新落成的最高法院大廈主持啟用禮。新院廈 座落港島金鐘道,地點適中,樓高22層,總面積約為5萬5800平方米,內設法庭 36個、法官內庭、附屬職員辦公室以及其他供市民使用的設施等。

律政司

律政司是港督的法律顧問。皇室訓令規定律政司為行政局及立法局當然議員。 此外,律政司兼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委員、總督特派 廉政專員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委員,並且是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屬下 兩個小組的成員,該兩個小組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及警方投訴 事宜常務小組。律政司亦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名義首腦。律政司負責為各政府機關 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導。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控告政府的一切訴訟,均由律政司代表 政府進行處理。律政司並且負責草擬所有法例及執行所有檢控工作。

律政司署共分為4科,每科均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律政司已將若干權力和職 責授予各律政專員代為執行。民事检察科由民事檢察專員掌管,負責對民事個案提 供一切法律指導,並負責處理所有牽涉政府的民事訴訟。刑事檢控科由刑事檢控專 員掌管,該專員負責決定應否對案件提出檢控。法律草擬科由法律草擬專員掌管, 該專員負責草擬一切法律及附屬法例。

律政專員(行政)是律政司署行政科的首長,該科設有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 法庭需要律政司出庭執行訴訟工作時,律政司通常派遣其屬下檢察官代表出 庭,偶爾亦會請外界律師代勞。

律政司負責本港一切檢控事宜,由他自行決定應否對某宗案件提出檢控。同 時,他亦須負責指導及監管檢控工作。在這方面,香港上訴法庭於一九七九年裁 定:香港律政司的權力及職責,大致與英國律政大臣相同,僅在細節上須予適當變 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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