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4 — Page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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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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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司署聆訊的檢控案件,大多數為慣常事項。這類檢控事宜由各執法機關 依照律政司授權發出的既定方針辦理,而毋須就每宗案件請示律政司署。如遇案情 複雜或在法律論點上有所爭議時,執法機關可向律政司署刑事檢控科請求指導,而 該科的檢察官亦可接辦有關案件的檢控工作。至於在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審判的嚴 重罪案,有關當局必須向律政司署請求指導。

法律援助

香港多年來一直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處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盡可能使更 多需要保障本身合法權益或自由,但無法負擔昂貴費用的人士,獲得伸張正義的機

會。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由法律援助署負責推行,為市民在民事及刑事法庭的訴訟 中提供法律代表。至於律師會的法律輔導及值勤律師計劃,主要就民事訴訟事宜向 市民免費提供法律意見,並在某些在裁判司法庭及兒童法庭聆訊的刑事案件中,免 費提供法律代表。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是香港政府的一個部門,由政府撥款推行法律援助計劃,向獲得法 律援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刑事訴訟所需的費用。一九八四至八五財政年度中,處 理民事訴訟的預算開支約為1,630萬元,而刑事訟案的開支則約為2,160萬元。

一九八四年內,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共13194宗,其中4435宗是向香港總部 提出,8759 宗是向九龍辦事處提出,而獲受理的申請共4224 宗。

要獲得法律援助以進行民事訴訟,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及「案情」兩項審 查合格。目前經濟審查的限額為可動用入息每月不超出1,500元,而可動用資產 不超出1萬5千元。可動用入息的計算辦法是從申請人的入息總額中減去申請人的 個人豁免額及每名受其供養的家屬的豁免額,並減去所付租金及/或差餉等。至於 可動用資產的計算法,是從申請人的資產中,不論是款項或物業,減去個人豁免 額,及倘若居所為業主自住樓宇,則可於扣除尙未清付的按揭樓值後,享有30萬元 豁免額。

凡可動用入息不超出每月750元,而可動用資產不超出5千元,則受助人可獲免 費法律援助。但如申請人的入息或資產超出上述數字,即須按滑準法繳付分擔費, 在入息方面的最高分擔費為2,700元,而在資產方面的最高分擔費則為3,750元。受 助人若敗訴,則-

其量只須付上述的分擔費,但如獲勝訴,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能 向對方討回足夠的款項支付全部代支的訟費,則受助人便可獲發還已付的分擔費。

有關方面經常檢討用以計算可動用入息及可動用資產的個人豁免額,以確保不 致因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大量削減經濟上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數目。為配合這個政策, 個人豁免額已於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提高13%,並將於一九八五年重新檢討。

要通過「案情」審查,申請人必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其所申請法律援助的 案件,頗有機會勝訴。

倘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即委派法律援助署內一名律師或私人 執業律師處理,該署共有27名專為法律援助受助人辦理訴訟的律師;如有需要,則 委託大律師處理。

該署訴訟科所處理的訴訟,主要為個人受傷案件,包括交通及工業意外索償、 婚姻及家庭法案件、海事、公司清盤及破產訴訟,為僱員向經濟有困難的公司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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