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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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及助理經歷司協助處理行政方面 的職務。港督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根據英皇制誥委出 畫席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原訟庭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則由港督分別 以加蓋公璽的委任狀及授權委任。
法院負責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民事糾紛。英 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牽制,本港亦遵守 這個基本原則。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兒童法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的審裁權在一九八二年六月擴大,以包括以前由租務法庭處理有關 戰前樓宇的業主與租客問題,租務法庭亦由是取消。有關戰後樓宇的業主與租客糾 粉,原本由地方法院聆訊,現已交由土地審裁處處理。至於應課差餉租值在3萬5千 元或以上的住宅樓宇,及應課差餉租值雖不及此數,但有關的住宅樓宇屬於一九八 一年六月十九日或以後建成的建築物的一部分,或無論建築物何時落成,租約是於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以後首次簽訂者,各項與新租約有關的申請,亦交土地審裁 處裁定;為此,土地審裁處可就「市值租金」作出決定。一九八三年,該審裁處的 業主及住客審裁權更有所擴展,範圍推廣至包括和地方法院相同的習慣法權力及其 他權力。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款額不超過5千元的聲請,審訊程序簡易,不拘泥於形 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勞資審裁處處理僱傭合約所產生有關款項的個別聲請,訴訟程序不拘泥於形 式,以謀求雙方當事人達致和解為出發點。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廣闊,負責審裁各種公訴罪項和可循簡易程序治罪的違法 行為,但判罪權力有限,通常對一項罪名,最高只可判處監禁2年,或罰款1萬元。 至於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同時審訊的罪名,裁判司可判處監禁刑期,總計不得超過
3年。
所有刑事罪案之訴訟程序皆始於裁判司署;律政司可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申請 將其轉解地方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審訊。以往轉解高院原訟庭受審的案件,須經由裁 判司作初級偵訊,於聽取證供後,如認為證據-
分時,始將被告轉解原訟庭接受審 訊。自一九八三年刑事程序(公訴罪項初步聆訊程序)條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成為法例後,被告人可以選擇自動轉解高院原訟庭而無須經過初級偵訊。
本港目前約有 320名審裁顧問,協助裁判司工作。他們與新近聘自海外地區 的裁判司一同列席聆訊。這些顧問是本港居民,對本港風俗習慣、社會傳統和時下 民情有深切認識。
當局委任3名粵語人士為特聘裁判司,專門處理屬於例常性質的案件,如小 販擺賣或輕微的交通違例案等。他們對司法、法律事項富有經驗,但本身不具備法 律上的資歷。特聘裁判司的權力,並不包括判處監禁。
因意外或暴力或在可疑情況下突然致死的事件,則由兩名死因裁判官負責研究 死因或死亡情況。他們可與3名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一同進行聆訊。
兒童法庭有權審裁檢控14歲以下兒童和14歲至16歲少年的案件,但殺人案件並 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