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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一般來說,諮詢組織可分為5大類:向部門首長提供意見的法定組織(例如領 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向政府提供意見的法定組織(例如各區議會);向部門首長提 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例如勞工顧問委員會);向政府提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例 如撲滅罪行委員會);以及負責執行某項事務委員會(例如空運牌照局)。

諮詢委員會成員有社會人士及政府人員。社會人士獲委任,大多由於他們具有 專門知識或專長,或有熱心公益的紀錄。政府在擬定政策和施政方面,對非官守人 士的貢獻日益重視。政府為人盡其才起見,已採用一個有系統、可以經常監察委員 會結構及其效率的辦法。此外,政府廣攬代表各行各業的人才,委任為委員會成員; 並在合理而可行的範圍內,更換委員會部分成員,藉此不斷吸收不同的新意見。

語言

中文與英文同為本港官方語言。在日常生活裏,多用中文。至於商界、銀行 界、國際貿易及法庭上,則普遍用英語。本港大多數華籍居民均操粵語,亦即中國 南方的一種方言。由於香港與中國在各方面的往來日益頻密,普通話在本港漸見普 及。商界人士及遊客亦用其他外國語,但本港通曉這些外國語者不多;儘管如此, 本港具備訓練有素的傳譯人才,精通日文及若干歐洲語言。

司法制度

香港的法律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國及威爾斯的法律。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 「英國法律適用範圍條例」,公佈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三條規定: 英國的習慣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就情形需要稍事修 改而加以應用。此外,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和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令法等法 例,亦適用於香港。

由於英皇制誥第九條明文保留英國可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 需法律的權力,英女皇會數度會同樞密院規定香港施行某等法例。實際上,這項權 力主要只施行於對香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英國一九七七年航空(海外 屬土)令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在將民航條約的規定,應用於英國 海外屬土(包括香港),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香港本土的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港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 決策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該等指示是與政府各 有關部門經過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關民間組織的意見後所定出。法案草擬 完成後,便呈交港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決贊成, 港督方有權同意,港督同意後,有關法案才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習慣法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習慣法和衡 平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的條例多 以英國法規為藍本,如有英聯邦國家的法例更適合香港情況時,亦採用後者。香港 法庭對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法庭的判例,均予尊重,並加以引用。香港法庭所採用的 案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法庭所採用的無差別。香港上訴法庭受其原先所作的判決 約束。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六九年,最高法院合議庭 聆訊一宗案件時,會有以下的陳述:「香港法庭無疑是受英國樞密院及上議院的判 決所約束」。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合議庭再度研討案例問題,並申明「英國樞密 院的任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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