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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英國政府從 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項後,均等平分,分別歸 香港英國政府和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屬於香港英國政府所得的全部收 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項,均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共 工程。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部分,將存入在香港註冊的銀行,除按 照本附件第七款(四)的規定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外,不得動用。

七、 《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立即在香港成立土地委員會。土地委員會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指派同等人數的官員組成,輔以必要的工作人 員。雙方官員向各自的政府負責。土地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土地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為:

(一)就本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

(二)監察本附件第四款規定的限額,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公共房屋 所用的土地數量,以及本附件第六款關於地價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的執行;

(三)根據香港英國政府提出的建議,考慮並決定提高本附件第四款所述的限額 數量:

(四)審核關於擬動用本附件第六款所述的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 部分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決定。

土地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 府決定。

八、 有關建立土地委員會的細則,由雙方另行商定。

兩國政府交換的備忘錄

(一) 英方備忘錄

譯文

備忘錄

ויז

聯繫到今天簽訂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 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在完成對聯合王國有關立法的必要修 改的情況下,

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同香港的關 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 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 王國的居留權。取得這種地位的人,必須為持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簽發的 該種英國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的人,但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或該日以後、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出生的有資格的人,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的 期間內取得該種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

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 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得取得第 一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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