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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可動用資產則不得超過1萬5千元,才符合資格。計算可動用入息及可動用資產的 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入息及資產中扣除若干「豁免額」,包括業主自住樓宇的 30萬元資產豁免額。
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可能完全無須繳費,或須分擔部分訟費,視乎其個人可動用 入息及可動用資產而定。受助人如在民事訴訟中勝訴,而敗訴人被裁定必須支付受 助人的訟費,則受助人可獲發還已付的分擔訟費。但假如受助人敗訴,則-
其量 須繳付上述之分擔訟費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符合資格外,亦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已具相當 機會勝訴。香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以及高院上訴庭進行的各類民事訴訟,大部 分屬於可獲法律援助的案件,此外,土地審裁處的某些租務案件以及倫敦樞密院司 法委員會的上訴案亦同樣受理。法律援助受理的案件種類繁多,包括交通意外索 償、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賠償、入境移民問題、離婚、分居、索取贍養費、子女撫 養權以至監管權等。此外,尙有海事、破產及公司清盤訴訟,大多涉及追討僱員薪 金及遣散費,因此通常對社會影響頗大。
一九八三至八四財政年度內,法律援助署為民事案件受助人追回的款項,估計 約4,710萬元。
法律援助申請如不獲受理,申請人有權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倘若不獲 受理的案件涉及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的上訴,申請人可向專責審裁處上訴,惟 經歷司及專責審裁處的決定,乃屬最終決定。
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上訴庭以及英國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的 刑事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助。大部分在法庭受審的被告人均為法律援助署的受助 一人。高院原訟庭的刑事案件,雖然亦須通過法律援助署的經濟狀況審查,但通常因 為罪名嚴重而且刑罰可能頗重,所以這類申請多獲接納。此外,倘被告人希望求情 減刑,亦同樣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法 律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助。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法 庭已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 長又認為可能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該等案件亦可獲受理。根據最近訂立的一九八 三年刑事訴訟程序(公訴罪項初步聆訊程序)法例及有關法例的修訂,刑事法律援 助的範圍更為推廣,對符合經濟限額的被告人不但在初庭聆訊前給予意見,而且在 有需要時,在裁判法庭的初庭聆訊中代表他們。會遭法律援助署拒辦的刑事案 件,祇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法官或上訴庭有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 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遭拒的案件,則由專責審裁處加以覆 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與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關係極為密切。倘申請人獲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署長便委託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的專業律師處理,如有必要,更 會委託大律師處理。
法律援助署的總部設於香港中環,分處則設在九龍旺角,工作非常繁忙。回想 一九六七年,該署有專業律師1名及輔助職員5名。時至今日,因為法律援助署 有權辦理的案件範圍不斷擴大而且事務日益增加,該署員額已增至316名,其中專 業律師佔45名。
一九八三至八四財政年度,辦理民事案件的支出估計為1,400萬元,而刑事案 件的支出則估計達2,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