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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爨

75年,但須按照官契條例重估地稅。新界及新九龍售出土地的官契,通常由一八九 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99年,但減去3天。

政府的土地政策是根據土地用途的區分及發展計劃,發揮土地的最佳效用。市 區內大部分用以興建工商業或住宅(公共房屋除外)樓宇的土地,均公開拍賣或招 標承投。政府定期拍賣官地,每年刊登兩次預告,列明六個月內預算拍賣的官地。 新界市鎮方面,政府須收回許多土地才能加以發展,很多發展土地均以招標承投的方 式出售。

至於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如該地的官契附列特別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以致不 適宜公開拍賣,則公開招標承投。這些特別用途包括發展投資龐大但不適宜在多層 大廈設廠的工業,而此類工業可為本港帶來較先進的科技和更多工藝技能。這類售 地方式於接獲正式申請時開始着手辦理,在若干情形下,或可採用私人協約方式 批地,但須先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土地供應特別委員會負責制定土地闢增及售賣的整體目標,由地政署及其他部 門提供意見。土地出售小組委員會則負責制定一個售地計劃,並監察其執行情況。 地政署負責鑑定及核對可供售賣的特定土地。

一九八三年,土地價格和發展仍陷於前一年的下降趨勢。為支持私人機構參予 土地發展,地政署在這情況下作出了迅速的反應,在若干有關發展的條件上採取了 靈活、寬厚的方法去幫助私人機構。例如,地政署體恤地考慮了有關改建面積較小 住宅單位、減低泊車設備規定和減少延長發展期限所付補價的申請。

香港房屋協會的市區改善計劃和香港房屋委員會與私人機構合辦的私人機構參 與計劃為本港提供廉租及售價廉宜的房屋。興建這類房屋的土地由政府批出。在這 些計劃下興建的房屋,政府有權選擇個別單位的買主。

此外,政府亦釐定政策,使若干用以限制區內發展的舊有官契條件得以修訂, 俾能按照適當的城市設計規定,重新發展土地。修改官契條件,通常須補地價, 數目相等於根據現有官契許可而發展的土地價值及按新官契許可而發展的土地價值 的差額。

為期75年不得續約的官契,期滿後如獲准重批予前業主,則前業主須補付地 價。至於處理年期已滿而業權屬於多位業主的官契,當局已有特別安排。倘若物業 的業主共同持有的官契為可續期者,則可根據一九七三年制定的官契條例,按所在 地段的物業應課差餉租值,計算新地稅。

田土註冊處

註冊總署轄下的土註冊處負責官契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有關 港島、九龍、新九龍(除少數地區外)和新界部分市鎮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均存於 田土註冊處。至於新界其餘地區和新九龍少數特殊地段的土地買賣紀錄,則存於個 別地區的土註冊處,這些註冊處現時大部分由地政署管理,但政府的目的,是由 註冊總署分期接管整個新界的土註冊事宜。依此計劃,註冊總署已於一九八二年 接管設於荃灣和元朗的田土註冊處,並於一九八三年接管設於沙田的田土註冊處。

田土註冊處的職責包括登記與土地有關的全部文件;釐定和登記出售、批租和 交換官地的條件;批簽礦場官契;登記業主立案法團;分攤地稅和補地價;追繳地 稅;為房屋委員會擬訂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的讓渡契據和辦理有關事務,並為香港 財庫管理法團就有關土地到期重批、學校免息貸款、及購置物業作公務員宿舍和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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