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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土地是本港最重要和最寶貴的資源之一,一切發展工程,無論是公營或私營、 住宅、商業、工業、政府或團體的發展,都需要土地。由於本港所有土地均為官 地,因此,以批租方式出售土地供私人發展,是政府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施行公共工程計劃,藉以開拓土地,通常是政府一項最龐大的支出,各項工程 包括填海拓地;築路敷渠;供水設施;建造公路、橋樑和隧道;海港與機場建設工 程;興建公共建築物及處理固體和液體廢物等。

一九八三至八四財政年度,批准撥付的公共工程建設費用達75億9,500萬元, 幾佔本港政費總支出的21%。其中大部分用於新市鎮的發展,款項達38億8千萬 元,其餘9億8,400萬元用於道路工程,6億6千萬元用於供水設施,6,900 萬元 用於興建公共樓宇,而房屋委員會所興建者尚未包括在內。另外又撥出17億元備 用,以便購回已批租的土地,俾能進行有關工程。

上述工程分別由建築拓展署、工程拓展署、新界拓展署、水務署和機電工程署 進行。除上述部門外,尚有地政署,同屬地政工務部門,這些部門於一九八二年成 立,取代了前工務司署。

地政工務司是地政工務科的首長,負責制定有關土地、公共工程和私人樓宇的 政策;其轄下的地政工務科除擔任上述政策上的職責外,並須監察屬下6個部門的 工作。地政工務科分為3部分:地政部負責制定有關土地規劃、供應及使用的各種 政策,以配合政府及私營機構的需要,此外,並負責擬訂全港土地發展的策略;工 務部負責本港土木工程發展的全面規劃與統籌工作,負責財政和人力資源的規劃, 供應與有效運用,並在實施建設工程及維修計劃時,監察財政與人力資源的使用; 行政部負責地政工務科的行政工作,並向「工務」部門提供若干共同服務。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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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九八二年四月起,本港所有土地事宜已交地政署署長全權負責。經合併的 地政署負責統籌一切有關管理全港土地的事務,包括測量、規劃、售地、土地發展 及法律事宜。除總辦事處外,地政署並設12個地政處,港島和九龍各有2個,其餘

8個設在新界。各區地政專員負責大部分土地管理及售賣事宜,總辦事處則負責制 定在全港施行的政策,並指導如何處理較複雜的事項。在各區設立地政處可說是與 地方行政計劃及區議會的成立相輔相成;地政專員同時兼任區議會成員,因此可以 迅速和合宜地就居民的需要作出反應。

土地供應

香港土地全屬官地,由政府出售或以官契方式批租。初時批期分75年、99年和 999年三種。目前所有香港及九龍市區的官契,一律為75年期,期滿時通常可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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