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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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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由香港政府管治的地方,現行政制是從所有英國海外轄區所採用的基本 模式發展而成。政府首長是香港總督。

總督的職責

總督是英女皇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又是香港名義上 的三軍總司令。總督以政府首長的身份,主持行政及立法兩局的會議。行政局是香 港政府的首要決策機構,負責向總督提供意見,以備總督發出指示。立法局通過的 法案,須經總督同意才成為法律。

總督密切注意本港政務,在行政方面重大影響力。

一九八二年五月,尤德爵士接任香港總督,代替退休卸任的麥理浩勛爵(前為 麥理浩爵士)。

香港總督由英女皇任命,權力具見英皇制誥。制誥經由英國的國璽大臣批示, 訂定香港政制的基本結構,並與規定各項有關程序的皇室訓令(御筆簽署及蓋上 御璽 ),共同構成香港的政體。

英皇制誥特別指定總督兼任本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 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誥對行政及立法兩局的組織,總督在 立法、土地處理、法官及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 期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規定行政及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的內容、總督諮詢行政 局的責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所提意見的權利。皇室訓令規定立法局的成員資 格、立法局議事的內容、立法局所通過法例的形式,以及不獲通過的法例的種類。 根據皇室訓令第二十三條所授權力而制訂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於應如何通過法案 有所規定。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5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司令、財政司、律政司和民政司) 以及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的其他議員。由一九七八年起,行政局有 委任議員10人,其中9位為非官守議員,1位為官守議員。

委任議員有固定的任期。倘若委任議員在任期中離港外遊,總督會委任候補議 員在該議員離港期間代替其位置。

行政局全年內每周舉行會議一次。開會時禁止旁聽,會議事項亦須保密,但很多 決定均向外界公開。行政局的任務是向總督提供意見;而根據皇室訓令,凡制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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