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2 — Page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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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政策,總督均須諮詢該局。但倘若某事項極端緊急,總督無法事先諮詢該局,則屬例 外(在這種情形下,總督須盡快向該局解釋所採取的措施)。行政局就公共開支政策 而提出的意見必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才能實施。所有重要法案在呈交 立法局之前,均先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若干條例的附屬法例(規例)。

皇室訓令亦規定,向行政局提出諮詢的事項,須由總督全權決定。如有議員擬 將某事項提交該局討論而不獲總督接納,可要求予以記錄在案,則該項請求及拒絕 必須列入會議記錄。按照政制的規定,行政局向總督提供意見,由總督作出決定。 如總督的決定與大多數議員的意見相反,總督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申述理由。

根據某些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提出上訴,請願或反對,亦由總督會同行政局 (即總督諮詢行政局行事)考慮。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法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獲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例。經總督同意後,法案即成 法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英女皇雖然有權駁回該法例,但過去多年來從未運用 這項權力。

現時立法局議員人數的最高限額為54名,其中27名是官守議員,包括出任主席 的總督及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及民政司,以及27名非官 守議員。現時實際的人數為官守議員23名及非官守議員27名。

除總督及其他當然官守議員外,所有議員均由總督委任,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 事務大臣批准。官守議員在本港政府任職期內,一般都獲繼續委任;至於非官守議 一員,任期最長為四年,期滿後可獲再度委任,惟每次委任仍以四年為期。

立法局除每年八月及九月休會約兩個月外,每兩周在政府合署的兩局會議廳舉 行一次公開會議。會議中英並用,議員可用英文或中文發言;會議進行時,設有 時傳譯服務。

制定法例時,每一法案必須經過三讀及一次委員會審議階段。法案在每個階段 時均須提出表決,並由大多數的表決定。倘於口頭表決時,未能清楚顯示大多數 議員贊成或反對動議,立法局主席得着令該局成員或審議委員會分組表決,以便點 算個別議員的決定,由立法局秘書記錄在案。除了註明可「隨意表決」的事項外, 官守議員表決任何動議時,須與政府的立場一致。私用法案亦時有提出,並以同一 方法通過。這些法案並不屬政府措施,其用意是利便個別人士、社團或法定團體處 理事務。所有經立法局通過的法案獲總督同意後,均在憲報公佈,成為法例。

立法局的事務,除制定法例外,並在每個立法會期間舉行兩項重要辯論:一次 是在每年十月該局新會期開始時,於總督發表施政報告後,由各議員就施政方針展 開廣泛辯論;另一次是在每年二、三月間撥款法案提出二讀後,該局就預算案財 經事務展開辯論。

非官守議員可就政府應負責處理的公眾事務,向政府提出詢問,以便知悉詳 情,或要求政府處理。這些口頭提問和作答,均在立法局內進行;而議員亦可就先 前已作答的事項,再提出補-

問題,待當局就有關答再作闡釋。

該局的其他事務,尙有動議討論附屬法例、報告書及政策文件(綠皮書及白皮 書)等,俾進行辯論。每次立法局開會時提交該局的所有文件,連同會議過程的詳 細紀錄,均全部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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