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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I
年內,保護環境的全面策略續有發展,且能顧及香港的特殊需要和問題。整項 計劃以立法、諮詢及資源編配三方面為主。
皇家香港天文台負責有關地球物理及氣象的工作,如進行天氣預測及發出熱帶 氣旋警告等,為市民及國際海空交通提供完備的服務。年內,其重要工作包括裝置 新氣象雷達,改善山泥傾瀉警告系統和繼續為赤鱲角新機場進行研究。
立法
與保護環境有關的法例(包括已獲通過或尙在建議階段者)共有5條,分別適 用於廢物處理、空氣及水污染、噪音管制及評估各項建設對環境影響的問題上。每 一條例旨在訂立準則,以便擬定詳細的規例。一般原則是依據當地環境的需要而釐 訂不同的發牌條件,以管制噴出污染物,而非硬性劃定統一標準
廢物處理條例將前訂有關收集及處理廢物的規定加以改善,並指定負責每項職務 的法定當局。該條例中主要有關廢物收集的各條,已經實施,待有足夠人手,便會 分期施行其餘條款。當局正根據該條例擬定規例,規定凡有毒性、危險和難於清理 的廢物,以及農業廢物,均須加以安全處理。此外,並籌劃一項法定廢物處理計 劃,以訂立政府對廢物處理的長期目標。
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訂立,旨在確保本港水域內之污染程度受到適當管制。該條 例規定將本港劃分為不同的水質控制區,視乎利用該區進行的有益用途,如康樂、 養魚、灌溉及其他活動等,而釐訂不同的水質標準。一九八二年二月,當局將吐露 港和吐露海峽劃為第一個水質控制區,並為該區訂定水質標準。有關該條例即將在 區內全面生效。當局現正進行大規模研究及審查工作,以便日後推廣上述管制,確 保每區的發牌條件能夠符合該區的環境質素標準。這種做法較劃一管制更有彈性。
空氣污染管制法案目前正交由立法局考慮,該法案專門處理從固定來源噴出的 空氣污染物。基本上,該法案包含保持空氣清潔條例的規定,保留對塵埃、砂礫及 煙霧的各項管制,但由於過去十年來,多種新工業嶄露頭角,且預料將來會有更多 新興工業,故該法案建議將管制範圍擴大,以包括上述工業所排出的有毒污染物。
該法案規定須釐訂空氣質素標準,藉以鑑定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及微粒物的 最高合理濃度。根據該法案,屬於「特定程序」類的新發展,將發牌管制;並且將會 訂定規例,列明排出污染物的最高限額、燃料成分及其他標準或施行辦法。
當局正草擬一項全面的噪音管制法案。除可加強現有的噪音管制外,此舉更可 對建築業、工業及影響鄰近地帶的噪音訂立新管制。預料該法案可於一九八三年底 或一九八四年初提交立法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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