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放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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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的放債人註冊辦法乃根據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實施的放債人條例辦 理。目前凡欲經營放債業務,須向由一位裁判司與兩位審裁顧問組成的牌照法庭申 請。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註冊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副本 送交警務處處長。兩者均可對該項申請提出反對。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而各界 人士與該事件有關者,亦有權提出反對。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外 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以收回所放債款。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 放債人,倘以超逾年息6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 及所提供的抵押,亦不能依法執行。在年底時,有牌放債人共 572 個。

破產和清盤

在香港,由於經營失敗而須向法庭申請商號破產或公司清盤的事件,與結束營 業的商號總數比較起來,通常僅佔少數,但自一九八零年起,亦增加不少。年內向 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142宗,強迫公司結束的申請有266宗,而法庭頒發的接管 今有105宗,遺產管理合4宗,結束今199宗。如往年一樣,幾乎每宗案件都委任破 產管理官為信託人或清盤人。一九八二年內經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約達1億 1,270萬元。除上述強迫結束的公司外,年內尙有614家公司自動清盤,其中589 家 由公司股東自動結束,25家由債權人自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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