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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至於極嚴重的案件,如謀殺、誤殺或強姦等,則由最高法院處理,但首先由裁 判司進行初級聆訊,聽取證人的口供及研究他們的供詞。假如裁判司認為所有表面 證據成立,則將被告移交最高法院審訊。
遇有因意外或暴力或在可疑情況下突然致死的事件,則由2名死因裁判官負責 研究死因或死亡情況。他們亦可與3名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一同進行聆訊。
一九八零年初,約360名社會背景不同的人士獲委任為審裁顧問,協助裁判司 法庭的工作。這些顧問通曉中英文,對本港風俗習慣、社會傳統和時下民情認識 深;外籍裁判司聆訊案件時,由他們列席協助。此外,他們亦與裁判司一同出席放 債人牌照法庭。
本港的地方法院審裁涉及款項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及1萬5千元以下的土 地訴訟事件,以及由裁判司移交的刑事案件;此外,亦處理租務法庭所聆訊,有關 印花和差餉案件的上訴及勞資審裁處案件的上訴。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 件,均由一位法官獨自處理,所判監禁刑期不得超過7年。
香港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審裁權,與英國最高法院的民事審裁權相似。此 外,原訟庭亦有權審裁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最嚴重的刑事案件, 則由高院按察司會同陪審員7人審訊。
一九七九至八一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載於附錄卅二。
本港最高的法庭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和9位上訴庭按察司組 成。高院和地院所案件的上訴案,均由上訴庭聆訊。該庭的審裁權相當於英國上 訴法庭的審裁權。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可再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上訴。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除負責執行民事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計劃外,並擬於一九八二年 初擴展其援助範圍,由香港高院上訴庭提交英國樞密院的上訴案件,不論屬於刑事 或民事訴訟,此後均可申請法律援助。年內,由於政府通過新法例,更令法律援助 個案日益增加。所通過的新法例包括:根據一九八一年法律援助(評估分擔費用)
( 修訂)規則,計算申請人可動用入息的扣除額增加了25%;以及根據一九八一年 法律援助(修訂)條例,法律援助署署長替受助人索得賠償或資產後,若認為受助 人確有嚴重經濟困難,署長有權放棄扣除首筆法定費用,最高額為1萬元;又根據 該條例,受助人付予配偶的定期贍養費,無須先扣除法律援助署署長所訂的法定費 用,最高豁免額為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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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任何國籍人士,不論是否本地居民,均有權免費申請法律援助。倘其經濟 能力不超過所訂限額,並有-
分理由採取法律行動,必可獲得法律援助。申請人可 能完全無須繳費,但亦可能須分擔小量訴訟費用,確實數目,視乎其個人入息及擁 有資產而定。申請人若勝訴,而法庭判定由敗訴一方付費,則其所繳付的一切費 用,均予發還;若申請人敗訴,如需繳付任何訟費,則只須繳付最高分擔訟費。獲 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均交由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的訴訟組處理。
民事法律援助
地方法院和高院原訟庭的所有民事訴訟,以及高院上訴庭的上訴案,幾乎全部 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案件種類繁多,包括交通或工業意外索償、違約、僱員賠 償、業主與住戶糾紛、離婚、子女撫養權、財產安排以至監管權等。此外尙包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