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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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七四年起,新界民政署由新界政務司掌管,統籌政府在新界的事務,尤 其是各項發展計劃、社區建立服務、土地及治安等問題。十一月間,政府行政改 組,成立政務總署,新界事務方面,改由新界政務署長管理。

傳統上,新界27個鄉事委員會的民選領導人,在政府與居民之間負起聯繫的任 務。這些領導人成為鄉議局的核心人物。該局是法定組織,職責是就新界事務向政 府提供意見。新界區的急劇轉變,帶來設立市區組織的需求,如互助委員會、分區 撲滅罪行委員會、文藝及康體興趣小組。

一九七七年,傳統的鄉事委員會和每區新設的市區組織,合併組成地區諮詢委 員會。對於這些諮委會的積極精神和責任感,市民反應良好,令人感到鼓舞。該會 的委員多屬非官方人士,來自當地各階層,負責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的事項,向政 府提供意見。各諮委會均向政府報告其屬區如何運用撥款,以促進區內的文娛康樂 活動及推行小規模的環境改善工程。由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地區諮詢委員會」 依照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所公佈的決定,改稱「區議會」,以反映該會現時在各區 擔任日趨發展的角色。

對外關係

香港政府的對外關係,概由英政府負責,但在處理對外貿易方面,則有相當的 自由。由於貿易是本港的經濟命脈,故港府在倫敦、華盛頓、日內瓦和布魯塞爾分 設辦事處,以維持和改善與其他國家的貿易關係。

司法

總督根據英皇制誥,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委出首 席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高院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則由總督分別以委 任狀及授權委任。

法院負責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英 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牽制,本港亦遵守 這個基本原則。

凡合乎本港情況的英國習慣法和衡平法,均適用於本港。但英國國會的法令, 則必須透過香港法例授權,或由法令本身明確規定,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明合執 行,才能在香港發生效力。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 庭、死因裁判法庭、租務法庭、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的設立,使涉及僱傭合約金錢事宜的個別聲請,能迅速解決。 土地審裁處裁定有關土地補償的法定聲請,審裁範圍包括根據集體運輸鐵路 (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提出的聲請。該條例規定地下鐵路收地的處理事宜。

小額錢債審裁處專責審裁數額不超過3千元的錢債糾紛。審訊程序簡單,不拘 形式,訴訟雙方不准由律師代表。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範圍廣闊,負責審裁各種可公訴檢控的罪行和可循簡易 程序治罪的違法行為,但對任何一項罪名,最高只可判處兩年監禁,或罰款2千 元,但如法律規定裁判司可對某項罪名判處較高刑罰,則屬例外。至於對兩項或兩 項以上同時審訊的罪名,裁判司可判處的監禁刑期,總計不得超過3年。較嚴重的 案件,則由地方法院處理。倘律政司提出要求,裁判司可將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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