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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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計劃。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都由該署屬下的專業人員在初級人員協助下辦理,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亦有會

員協助處理。

在本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可獲得法律援助,但須先通過經濟能力測驗。任何國 籍人士,如牽涉在訴訟案件內,便有資格申請。

對於經濟能力測驗的規定,政府經常加以檢討。雖然如此,此項測驗仍有若干 程度的彈性,即使擁有實際資產達7萬元而實際月入達3千元的人士,亦會獲得法

律援助。

凡欲申請法律援助人士,可前往該署中區德輔道中總辦事處,或旺角彌敦道九 龍分處提出,申請交由該署全職的法律援助主任審查。該署收集一切證據,並研究 有關法例後,即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倘申請不獲接納,申請人有權向最高法院 經歷司上訴。

法律援助署的政策,是本着與法律界人士合作的原則,實施法律援助計劃。多 年來,法律界人士一直慷慨撥出寶貴時間為受助人士服務,所收費用,往往較私人 案件為低。

民事法律援助計劃

民事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但申請人必須能提出確鑿的表面證據;若 申請人為訴訟中的被告,則須能提出恰當的辯護理由。申請法律援助,毋須繳費。

若申請獲准,申請人須支付小量訴訟費用,確實數目,則視乎其所擁有的資產 而定。如申請人無力付款,可分12期或超過12期繳付。申請人若勝訴(勝訴率約為 95%),而法庭判定由敗訴一方付堂費,則其所繳付的一切費用,均予發還。

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後,案件便交由該署訴訟組處理,直至全案了結。一般案 件,主要由該署專業法律人員負起律師的任務。遇有通常須聘請大律師處理的案 件,則由該署轉聘私人執業大律師代表出庭。如案件特別複雜、重要或急迫,則交 由訴訟組內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特別工作組處理。

其他案件則可委派私人執業律師處理。他們處理的案件,通常是在地方法院審 訊的。至於要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聆訊的案件,他們如常轉聘大律師出庭,由法 律援助署付予適當費用。

可獲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種類繁多,包括交通意外索償、業主與住戶的訴 訟、工業意外索償、勞工賠償、離婚、分居、贍養費,以至監管和監護權等;亦包 括海事、破產和公司清盤等訴訟。該署處理案件多與僱員薪金和遣散費有關,對社 會影響至大。

刑事法律援助計劃

在地院、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聆訊的刑事案件,包括自裁判司法庭以至原訟庭 所判案件的上訴案,法律援助署均可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一如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能力測驗,但到現在 只有小部分申請遭拒。按法律援助署的政策,由於在高院原訟庭和地院審訊的案 件,被告罪名嚴重,而判刑又可能極重,所以被告雖然仍要接受經濟能力測驗,但 均會獲得法律援助。即使被告承認控罪,而只望求情減刑,亦可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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