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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政制和行政
總督根據英皇制誥,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委出首 席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原訟庭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則由總督分別以 委任狀及授權令委任。
法院負責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個人之間或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英 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牽制,本港亦遵守 這個基本原則。
凡合乎本港情況的英國習慣法和衡平法,均適用於本港。但英國國會的法令, 則必須透過香港法例授權,或由法令本身明確規定,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明合執 行,才能在香港發生效力。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 庭、死因裁判法庭、租務法庭、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的設立,使涉及僱傭合約的個別金錢聲請,能迅速解決。
土地審裁處裁定有關土地補償的法定聲請,審裁範圍包括根據集體運輸鐵路 (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提出的聲請。該條例規定地下鐵路收地之處理事宜。
小額錢債審裁處專責審裁數額不超過3千元的錢債糾紛。審訊程序簡單,不拘 形式,訴訟雙方不准由律師代表。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範圍廣闊,可以審裁各種可公訴檢控的罪行和可循簡易 程序治罪的違法行為,但判罰權力有限,對任何一項罪名,最高只可判處兩年 禁,或罰款2千元,但如法律對某項罪名規定裁判司可判較高刑罰,則屬例外。至
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同時審訊的罪名,裁判司可判處的監禁刑期,總計不得超過3 ̇年。對於極嚴重案件,裁判司可進行初級聆訊,以決定被告應否移交最高法院原訟 法庭審訊。倘律政司提出要求,裁判司可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由裁判司 主理的死因裁判法庭設於九龍,處理全港有關案件。
一九八零年初,約350名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人士獲委任為審裁顧問,協助裁 司法庭的工作。這些顧問通曉中英文,對本港風俗習慣、社會傳統和時下民情有 很深的認識;他們與外籍裁判司一同列席,聆訊有關毒品、搶劫與爆竊、偷竊、毆 打及違反交通規例等案件。本港需要更多審裁顧問,當局將邀請樂意幫忙而又勝任 愉快的人士加入工作。
本港的地方法院,於一九五三年設立,審裁涉及款項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及 1萬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以及由裁判司移交的刑事案件;此外,亦處理租 務法庭所聆訊有關印花和差餉案件的上訴及勞資審裁處案件的上訴。地方法院的民 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由一位法官獨自處理,所判監禁刑期不得超過7年。
香港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審裁權,與英國最高法院的民事審裁權相似。此 外,原訟庭亦有權審裁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最嚴重的刑事案件, 則由原訟庭按察司會同陪審員7人審訊。
一九七八至八零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載於附錄卅二。
本港最高的法庭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和六位上訴庭按察司組 成。高院原訟庭和地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上訴庭聆訊。該庭的審裁權相當於 英國上訴法庭的審裁權。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可再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