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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香港是由香港政府管治的地方,現行政制依照英國殖民地的傳統形式,以總督 為政府首長。政府中央組織有兩大諮詢機構,即行政局和立法局。英政府對本港的 政策,務求避免政制基本上改變;事實上,要求改變的本地居民亦不多。

香港總督

總督代表英女皇,以政府首長的身份主持行政及立法兩局的會議。麥理浩爵士 於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奉委為總督。一九七九年,麥理浩爵士的任期再延展至一九八 二年四月。凡經立法局通過的法案,須總督同意才成為法律。除在嚴格規定的特殊 情形下,香港每一項政令均由總督負責。因此,總督對本港各項政策的施行,具有 很大的影響力。

香港總督由女皇任命,權力具見英皇制誥。制誥指定總督兼任本港三軍總司 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 誥對行政及立法兩局的組織,總督在立法、土地處理、法官及公職人員的任命、赦 免合、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常規訓令中比較重要的有皇室訓令,詳細規定行政及立法兩局的人選、權力、 程序以及總督與該兩局的關係;同時亦規定有關通過法案及殖民地規例的權力與程 序。

行政局

行政局有5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司令、財政司、律政司和民政司) 以及其他由女皇委任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的議員。一九七八年九月 一日,委任議員由9人增至10人,故行政局目前除5位當然官守議員外,尚有委任 官守議員1位,非官守議員9位。總督雖非行政局議員,但該局的會議,須由總督 主持。

行政局全年內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向總督提供意見。根據皇室訓令,除極 端緊急事項外,凡制定重要政策,總督均須諮詢該局。

皇室訓令規定,向行政局提出諮詢的事項,須由總督決定。如有議員擬將某 事提交該局討論而不獲總督接納,可要求將此事記錄在案,則該項請求及拒絕必須

列入會議記錄。

行政局討論的事項,由總督決定。如總督的決定與大多數議員的意見相反, 總督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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