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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當局按照本港的特殊需要和問題,制訂全面保護環境策略的工作,年內續有進 展。在該項計劃的兩個主要部分——立法和資源編配兩方面,進展尤其顯著。
至年底時,當局已頒佈兩項新條例,分別有關處理固體廢物及水污染問題,而 且正在草擬另三項新條例。
環境保護新法例的一個主要特色,是採用環境管理法,根據周圍環境來考慮可 容許的污染物排出量,目的是使污染物適應地區環境的安全吸收或驅散能力。若與 全面管制的一般辦法比較,上述措施需費更少,但可收到保護環境的預期效果。
然而,由於採用這個辦法需要本港各區環境的更詳盡資料,故須待相當時日始 能實施。因此,環境保護新條例具備特殊的形式,以便日後可將若干規例合併在附 屬法例內。這些規例一經擬定,便要經由各種程序徵詢各方面的意見。
立法:訂立準則
已通過及擬定的環境保護法例共分為五項條例,分別有關廢物處理、空氣及水 污染、減低噪音及各項龐大新建設對環境影響的評估問題。每一條例旨在訂立準 則,以便擬定規例時有所根據,其一般原則,在於依據個別情況改變發牌條件,而 非硬性規定劃一標準來管制噴出的污染物。
廢物處理條例已於一九八零年二月頒佈,將以前的收集及處理廢物規定加以改 善,並指定負責每項職務的法定當局。該條例有若干部分(主要關於廢物收集)已 於年內施行。待有足夠人手負責實施工作時,就會分期施行其餘條款。當局亦已開 始擬定該條例下的規例,規定安全處理有毒及危險廢物的方法。
已於一九八零年七月頒佈的水污染管制條例,確保本港水域内的污染程度受到 適當管制。該條例的要旨亦是具有彈性,而非硬性規定全面管制,所以將本港劃分 爲數區——每區均依據其有利用水方式而釐定水質標準。實際上,當局現時會考慮 每區內的特殊用水方式——如供游泳、養魚業、灌溉或其他活動之用。
在推行具體管制前,當局將進行大規模研究工作,以便根據每區的環境質素標 準而規定發牌條件。
空氣污染管制法案將於一九八一年提交立法局通過,旨在對付從固定來源噴 出的空氣污染物。基本上,該法案根據保持空氣清潔條例所規定,保留對塵埃、砂 礫及烟霧的各項管制,但過去十年來,本港有多種新工業嶄露頭角,且預料將來會有 更多新興工業,故該條例將管制範圍擴大,以包括上述工業所排出的有毒污染物。
該法案所採的辦法,是釐訂空氣質素標準的定義,藉以鑑定空氣污染物如二氧 化硫及微粒物的最高合理濃度。實施有關規定時,應當運用空氣污染科技中最佳的 可行辦法。根據該法例,屬於「特殊程序」類的新發展,將予發牌管制。正如其他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