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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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又規定,凡未經登記的文件(已繳付高額地租的真正租約,而租期不超過三 年者除外 ),對後來真正付款的承購人或受抵押人而言,將屬無效。因此,登記雖 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
一九八零年內,田土註冊處登記的文件共有193,092份,七九年則有170,054 份。此等文件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錄廿九。本年底,田土註冊 處紀錄在案的業主共有383,091人,比七九年增加 21,100 人,其中有些是獨自擁有 數項物業的人士,但大部分均屬小型分層樓宇的業主或共同業主。
市區重建及環境改善計劃
政府繼續在西區、灣仔及油蔴地收購私人物業,根據城市設計圖則,該等物業 已劃定為空地,並供政府、各類機構及社區建設之用。年內,政府共付出 900萬 元收回11幢物業,並清拆36幢物業。所有合資格的住戶在清拆後均獲編配房屋及特 惠津貼。清拆後的地盤,大部分由市政局發展為空地,並由該局管理。此外,政府 收回油蔴地及大角咀區內152幢契約期滿的物業,直接管理。
政府根據市區重建試辦計劃,進行拍賣位於皇后大道中、皇后大道西、荷李活 道、城隍街及歌賦街所圍繞區域內的多幅空地,已接近尾聲。餘下的1幅土地,將 於短期內拍賣。至目前為止,根據這計劃出售土地的累積收入已達5億7,400萬元。
市政局計劃將現時的上環街市重建及將該街市毗鄰的摩利臣街擴闊。該項計劃 的目的,是改善上環區的一般環境和街市設施。該街市大廈可望於一九八三年完 成,將包括一個現代化街市、分區圖書館、室內運動場及其他設施。
收回官地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採用強 制方式,根據收回官地條例或集體運輸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將物業收 回。該兩項條例規定,賠償款額應以土地歸還政府日期的市價為根據。若雙方對補 償款額未能達成協議,則可由任何一方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政府在新界的新市鎮 區域收回土地,通常採用這個方法:所收回的土地中,最少有一半以現金補償,餘 下的土地則發出換地權書予業主作為補償。該等換地權益書使業主有機會參與發 展土地。
強制撤銷海事權,是根據填海工程條例或海灘海床條例而實施的,通常為進行 填海工程才運用。該等條例規定,倘市民的私人權益受到工程計劃影響,可提出反 對及索取補償。
如有公共工程計劃影響現有公路,但無須收回私人土地,政府可根據更改街道 條例處理。該條例亦有條文規定市民可提出反對及索取補償。
一九八零年內,政府為進行建設計劃,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強制收回港島及 九龍市區的土地及樓宇,約付出 3,000 萬元補償款項。這並不包括因重建市區及改 善環境計劃,或興建地下鐵路而收回的土地。
測量工作
地政測量處的測量分處設立三角測站和水準點系統,作為所有土地及工程測量 工作的據點,並用作繪製香港地圖、地籍測量和劃分地段界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