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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由該署轉聘私人執業大律師代表出庭。如案件特別複雜、重要或急迫,則交由訴訟 組內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特別工作組處理。

其他案件則可委派私人執業律師處理。他們處理的案件,通常是在地方法院審 訊的。至於要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聆訊的案件,他們如常轉聘大律師出庭,由法 律援助署付予適當費用。

可獲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種類繁多,包括交通意外索償、業主與住戶的訴 訟、工業意外索償、勞工賠償、離婚、分居、贍養費,以至監管和監護權等;亦包 括海事、破產和公司清盤等訴訟。受理案件多與僱員薪金和遣散費有關,對社會 影響至大。

刑事法律援助

在地院、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聆訊的刑事案件,包括自裁判司法庭以至原訟庭 所聆訊的上訴案,法律援助署均可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一如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能力測驗,但到現在 只有小部分申請遭拒。按法律援助署的政策,由於在高院原訟庭和地院審訊的案 件,被告罪名嚴重,而判刑又可能極重,所以被告雖然仍要接受經濟能力測驗,但 均會獲得法律援助。即使被告擬承認控罪,而只望求情減刑,亦可獲得法律援助。

遇有死刑案件上訴,雖則被告仍須接受經濟能力測驗,但法律規定必須給予法 律援助。至於其他上訴案件,法律援助署署長須認為上訴理由-

分,始會給予。雖 然如此,執行這項政策時,該署長仍會斟酌情形,加以放寬。

法律援助計劃的施行

政府經已表明,為求維護正義,決全力實施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一九六七年 一月,法律援助署只有專業人員1名、初級職員5名;辦事處設在高等法院內,只 得斗室兩間。時至今日,該署編制計有專業人員34名、司法書記48名、行政主任2 名、其他不可或缺的輔助職員 200 多名;辦事處面積則達 2,865方米。現時已有計 劃,在未來歲月,繼續擴展法律援助計劃。

推行法律援助計劃以來,法律援助署給予牽涉民事案件人士的援助達數千萬 元。若無法律援助,這些人士所蒙受的情,便永不得昭雪。但上述數字尙未顯示 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所獲得的成績。很多在刑事案件中獲判無罪,或在刑事上訴 案中勝訴的人,不致身繫囹圄,都是拜法律援助計劃之賜。

法律援助及輔導計劃

在律師會贊助下,政府實施法律援助計劃及輔導計劃,免費為市民服務。兩項 新計劃均由政府資助,估計每年需費超過300萬元,可見政府時刻關注居民能否獲 得專業法律指導和在訴訟中是否有法律代表。該兩個計劃,由執行委員會代律師會 主理,執委會成員均為法律界人士,來自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

一九七九年一月,當局在北九龍、新蒲崗和銅鑼灣三個裁判司法庭,實施一個 裁判司法庭免費法律援助計劃。在該計劃下,被控犯有下述罪名的人,可獲派法律 代表:身為三合會會員、遊蕩、藏有來歷不明物品,外出時身懷偷竊工具、拒捕, 以及藏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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