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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業或擔任技術員及管理級人員的工作。按件計算時,男女工資相同,但若按時計 算,則通常女工工資較低。
一九七九年,製造業工人的工資繼續上升。是年九月,每日平均工資( 其他福 利除外 )較一九七三年七月至一九七四年六月的基期上升81%。同期生活指數則上 升40%,使每日平均實際工資指數上升29%。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分三製造業工人日薪在29.95 元或以上(男工 32.81元, 女工29.15元),餘四分一則為45.26元或以上(男工55.40元,女工41.50元),平 均日薪為40.39元(男工46.99元,女工35.73元)。
除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及僱傭條例訂明的其他權益外,很多僱主給予 工人廉價膳食或膳食津貼、勤工獎、年晚雙糧及免費醫療。一些較具規模的廠號更 津貼或免費供應宿舍及交通工具。
根據一九七三年七月至一九七四年六月家庭開支統計編成的消費物價指數(甲), 專用以顯示物價對每月開支在400元至1,499元間的家庭的影響。一九七九年十二 月,該指數是147(見附錄十六)。消費物價指數(乙)則用以顯示物價對每月開支 在1,500元至2,999元間的家庭的影響
。
一直以來,14歲以下的兒童,均不得受僱在工廠工作。根據僱傭條例制定的一 九七九年僱用兒童規例,已於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頒行。禁用童工的規定,因而亦 適用於非工業經營機構,但在特別情形及若干條件下,非工業經營機構可無須進行 此項規定。13歲兒童或可受僱於非工業商號,但不得擔任規例禁止的工作。至於工 作的類別和條件,除其他因素外,須視乎該兒童已否完成中三課程而定。
由一九八零年九月一日起,最低就業年齡將提高至15歲。勞工督察組將逐步擴 -
,以應付日增的監察工作。
一九七九年內,勞工督察組派員前往各僱傭機構(大部分為工廠)日夜視察, 共達152,963次,並於25,066間工廠內三次推行防止僱用童工的特別運動。年內,檢 控案件共 250 宗,涉及童工250 名。
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女工及14至17歲的青年工人, 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6日。女工及16至17歲青年工人連續工作 5小時後,最少須有半小時用膳或休息時間;至於14至15歲的青年工人,則最少須 有1小時。此外,該等規例規定女工每年的逾時工作時數,不得超過200小時。
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法例規定分期遞減16至17歲青年工人的逾時工作時 數,每年縮減50小時,直至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完全取締為止。14至15歲的青年工 人,則一向不准逾時工作。
至於18歲以上的男工,因工作時間不受法律限制,所以通常較女工爲長。根據 政府統計處一九七九年九月勞動人口統計報告書,男工平均每周工作50小時。然 而,各行各業的平均工作時間有顯著的差異,售貨及服務行業、批發及零售業、酒 樓及酒店業工人的工作時間最長,而財務及商行職工則最短。
女工及青年工人均不得在夜間、地底或危險行業中工作。自一九七零年起,數 間大型工廠( 以紗廠居多)獲得特別許可在夜間僱用女工,但須遵守嚴格規定。勞 工處每年均檢討此項措施。
根據工廠暨工業經營規例,任何男工凡受僱在鑛場、石礦場或涉及隧道工程的 工業經營內從事地底工作,就業前必須接受體格檢驗,證明適宜擔任該類工作。年 齡在21歲以下者,更須每年重新檢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