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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和 行 政

判處刑罰時,監禁期限總計亦不得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裁判司可作初級偵 訊,然後決定應否將疑犯轉解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審訊。倘律政司提出要求,裁 判司亦須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本港的死因裁判法庭設於九龍。

一九五三年設立的地方法院,負責審訊牽涉款項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 價值1萬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和裁判司移交來的刑事案件。此外亦審裁 有關差餉、印花、租務糾紛、勞資糾紛的上訴案件,以及處理有關扣押動產抵 償欠租條例和勞工賠償條例的一般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一 位法官獨自處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香港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審裁權和英國高等法庭相似,同時亦有權審 裁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原訟庭按察 司會同陪審員七人審訊。一九七六至七八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見附 錄卅二。

香港最高的法庭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及兩位上訴庭按察司 組成。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或地方法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最高法院上訴法 庭聆訊。該庭的審裁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如不服最高法院上 訴法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再提出上訴。

勞資審裁處的作用是輔助勞工處勞資關係服務,使牽涉僱傭合約的個別 金錢聲請能迅速解決。

土地審裁處負責裁定所有關於土地補償的法定聲請,其審裁範圍包括根據 集體運輸(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提出的聲請。該條例是為集體運輸鐵路 用地的特別需要而制訂的。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規定成立審裁處,處理不超過3千元的錢債糾紛,審 裁程序簡單而不拘形式,而且不准由律師代表。目前本港有3個小額錢債審裁 處,一個在港島,兩個在九龍。

法律援助

香港推行和發展法律援助制度,顯示出政府重視伸張社會正義。

現行的民事法律援助計劃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開始施行,刑事法律援 助計劃則在一九七零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該兩項計劃施行以來,不但職責範圍擴大,案件數目亦大增。在一九七八 年,凡在地方法院審訊的任何刑事案件均可獲得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計劃的 發展又向前邁進。

法律援助所需的費用是由政府從一般稅收中撥款支付,但獲法律援助的人 士必須通過一項經濟能力的測驗。有資格獲得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每月最高可 供使用的入息為1千元,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則每月最高可供使用的入息爲1千

5百元,而最高可供使用的資金則兩者皆為1萬元。實際上,由於在計算申請 人的每月可供使用的入息和可供使用的資金時,會自申請人的入息實額及/或資 金實額減去「扣除額」,因此每月實際入息超過3千元和擁有資金達7萬元的 申請人也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須由申請人分擔的訴訟費用通常是分期攤還 的。許多人都有資格獲得完全免費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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