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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由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內建成的新樓 字,在獲發入住許可證(俗稱入伙紙)後五年內,均可獲豁免,毋須受任何新 訂或延期的租金管制所限。政府頒令此項特惠,目的是鼓勵建築商興建房屋, 以解決目前住宅樓宇短缺問題。

土地

政府透過會議方式,聽取各區社團代表就房地產事宜發表的意見。

一九七七年五月,總督頒令成立一個以環境為主席的土地闢增特別委員 會,研究九龍及新界可供發展的地區。該委員會報告書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公 佈,指出目前闢增土地工程計劃可從現在到一九八一至八二年期內不斷提供土 地,並且可以在期滿後延長執行。該委員會現正研究如何繼續延展闢增土地計 劃,以應一九八一至八二年後的需求。

管理

工務司負責管理港島、九龍和新九龍的土地,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和城 市設計委員會主席。工務司署轄下的地政測量處有地政和估價部門,屬下的專 業人員負責辦理上述三區的售地、土地和物業估價、徵用土地、地產管理和清 拆等事宜。此外,該署另設一科,專責記錄和分析市區樓宇的租售概況,以探 討市場的趨勢及影響土地和房屋價值的因素等。

新界政務司負責管理新界土地,在地政測量處調往的專業人員和新界民政 司署本身技術人員協助下執行工作。

政策

香港土地全屬官地,由政府出售或以官契方式批租。初時批期分75年、99 年和 999 年三種。目前所有香港及九龍市區的官契,一律為75年期,期滿時通 常可續期75年,但須按照官契條例重地稅。新界及新九龍售出土地的官契, 通常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99年減去最後三天,即截至與中國所訂 租借期限屆滿的三天前為止。

政府的土地政策是於發展計劃範圍內盡量善用土地。市區內大部份用以興 建工商業或住宅(公共屋邨以外)樓宇的土地,均公開拍賣,以確保土地的使 用最合乎經濟原則。政府定期拍賣官地,每年刊登兩次預告,列明六個月內預 算拍賣官地。新界市鎮方面,政府須收回許多土地才能加以發展,用很多發 展土地與前業主交換,該等前業主可參與該地的發展。

至於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官契,如該地點附列有特別規定或有其他因素致不 適合公開拍賣者,則公開招標承投。此類特別用途,包括售賣官地,以發展投 資龐大但不適宜於多層大廈設廠的工業。此類工業,為本港帶來較先進的科技 和更多工藝技能。而此等售地工作於接獲正式申請時方着手辦理。在若干情 形下,或可以私人合約方式出售,但須先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政府亦以私人合約方式,批地予非牟利團體,用作興建學校或醫院,以利 社會。公共屋邨用地則分配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此外,政府又減收地價,批地 予香港房屋協會供興建廉租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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